國民法官法 第 7 條
- 1.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2.前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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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條規定,應參審之罪與非應參審之罪合併起訴時原則一起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分離,當事人並得抗告。
Q · 被告好幾條罪一起被起訴,是不是全部都會由國民法官審?
依國民法官法第7條,檢察官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之罪合併起訴時,原則上全部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後,裁定就非應參審之罪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分離)。對該分離裁定不服,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要爭取分離的窗口只到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白話解讀
同一個被告,犯了兩件事,一件重到要國民法官審,一件普通到法官自己就能判,檢察官把它們綁在一起起訴,這場審判怎麼跑?這條給的答案是:原則上一起走國民參與審判,連那件本來不用素人審的罪,也被拉進素人法官的視野裡一併評斷。但法律留了一道後門:對那件本來不該由素人審的罪,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完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意見後,裁定把它拆出去、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對被告來說這不是程序細節,而是攸關你那件普通罪要不要攤在六位素人面前被一起看見、一起貼標籤。對這個分離裁定不服,當事人可以抗告,抗告中審判停止。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條為合併起訴之審判軌道規範: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被合併起訴時,原則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例外得由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就非應參審之罪分離,並設抗告救濟與抗告中停止審判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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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7條是什麼?▾
規範應參審之罪與非應參審之罪合併起訴時的審判軌道,原則合併、例外得分離。
Q2合併起訴的輕罪一定要國民法官審嗎?▾
原則上是,但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就非應參審之罪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Q3要怎麼讓較輕的罪不被國民法官審?▾
由辯護人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具狀聲請分離並陳述理由,逾時窗口即關閉。
Q4分離審判的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當事人得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審判。
Q5分離聲請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必須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過了這個時點輕罪即跟著重罪一起被素人審。
Q6誰可以表示分離與否的意見?▾
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由法院聽取意見後裁定。
Q7什麼叫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
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所定範圍之重罪案件,須由三法官六國民法官組成法庭審判。
Q8抗告的期間有多長?▾
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為送達後10日內,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情形 | 效果 |
|---|---|---|
| 原則: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 | 未聲請或法院認無分離必要 | 輕罪一併由六位國民法官審理評斷 |
| 例外:分離(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裁定 | 非應參審之罪回歸職業法官審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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