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條規定,應參審之罪與非應參審之罪合併起訴時原則一起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分離,當事人並得抗告。
Q · 被告好幾條罪一起被起訴,是不是全部都會由國民法官審?
原則一起審,但開審前可裁定分離
依國民法官法第7條,檢察官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之罪合併起訴時,原則上全部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後,裁定就非應參審之罪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分離)。對該分離裁定不服,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要爭取分離的窗口只到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同一個被告,犯了兩件事,一件重到要國民法官審,一件普通到法官自己就能判,檢察官把它們綁在一起起訴,這場審判怎麼跑?這條給的答案是:原則上一起走國民參與審判,連那件本來不用素人審的罪,也被拉進素人法官的視野裡一併評斷。但法律留了一道後門:對那件本來不該由素人審的罪,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完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意見後,裁定把它拆出去、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對被告來說這不是程序細節,而是攸關你那件普通罪要不要攤在六位素人面前被一起看見、一起貼標籤。對這個分離裁定不服,當事人可以抗告,抗告中審判停止。
國民法官法第7條為合併起訴之審判軌道規範: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被合併起訴時,原則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例外得由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就非應參審之罪分離,並設抗告救濟與抗告中停止審判之機制。
依國民法官法第7條,檢察官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不應行的罪合併起訴時,原則上全部一起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意見後裁定就非應參審之罪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把它分出去。內行人提示:要分離得趁早講,這個窗口只到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逾時就跟著一起審了。
可以。本條第2項明定,前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而且抗告中停止審判。內行人提示:抗告是有期限的(刑事訴訟法第406條,10日),收到裁定別擱著,立刻和辯護人評估是否抗告,因為審判一旦推進,分軌的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規範應參審之罪與非應參審之罪合併起訴時的審判軌道,原則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例外得於開審前裁定分離。
合併是輕重罪一起由六位國民法官審;分離是把非應參審之罪拉出去回歸職業法官審理,差別在輕罪要不要攤在素人面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等具牽連關係之案件,是本條合併起訴的基礎。
前者屬國民法官法第5條所定重罪,須由三法官加六國民法官組成法庭審判;一般刑案僅由職業法官審理。
分辨罪名軌道 → 與辯護人評估利弊 → 由辯護人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具狀聲請就非應參審之罪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陳述理由。
必須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提出,過了這個時點窗口就關閉,輕罪即跟著重罪一起被素人審完。
當事人得提抗告,抗告期間依刑訴法第406條為送達後10日內,且抗告中停止審判。
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由法院聽取意見後作成裁定。
第7條針對合併起訴中的非應參審之罪分離,第6條是就整案因特定事由排除國民參與審判,發動基礎與範圍不同。
視情況。怕輕罪曝光稀釋心證宜爭取分離;想一次審結省訟累則合併有利,無絕對答案。
| 項目 | 適用情形 | 效果 |
|---|---|---|
| 原則: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 | 未聲請或法院認無分離必要 | 輕罪一併由六位國民法官審理評斷 |
| 例外:分離(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裁定 | 非應參審之罪回歸職業法官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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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前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
立法理由一、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及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而合併起訴者,為避免程序割裂,造成當事人訴訟程序上之額外負擔,允宜由法院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為免造成國民法官之過大負擔,得例外由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將其中非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爰訂定第一項。 二、檢察官合併起訴之案件應否分離並適用不同程序審理,對審判之進行及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得對該等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用昭慎重。
一、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及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而合併起訴者,為避免程序割裂,造成當事人訴訟程序上之額外負擔,允宜由法院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為免造成國民法官之過大負擔,得例外由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將其中非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爰訂定第一項。 二、檢察官合併起訴之案件應否分離並適用不同程序審理,對審判之進行及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得對該等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用昭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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