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前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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