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39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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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且不得因其國民法官身分予以解僱、調職、扣考績等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Q · 當國民法官要自己請假嗎?會被公司扣薪或刁難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不是事假或特休。公司也不得因為員工現任、曾任或曾被通知為候選國民法官,就予以解僱、調職、降薪、扣考績等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保護範圍涵蓋現任、卸任後與僅為候選人三種情形。
白話解讀
很多上班族一收到國民法官的通知,第一個念頭不是榮譽感,是「慘了,要請假,老闆會不會不爽、會不會扣薪、會不會以後給我穿小鞋」,於是想盡辦法逃避。這條法律就是來拆掉這個恐懼的。它明文要求你的公司、機關、學校、團體必須給你「公假」,不是事假病假,是帶薪的、不能扣你錢的假。更狠的是後半句:雇主不能因為你現在當、曾經當、甚至只是被通知去當候選國民法官,就對你做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如降職、調職、扣考績、找藉口資遣)。只要動機是「你去當國民法官」,就是違法。你不是請假去玩,你是在履行一項國家交付的司法任務,法律站在你這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勞動保護條款,課予雇主兩項義務:一是對執行職務或受通知到庭期間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給予公假;二是禁止以其現任、曾任或曾為候選之國民法官身分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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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國民法官那幾天,公司可以叫我請特休或事假嗎?▾
不行。這條明定是公假,不是要你拿自己的特休或事假去抵。公假期間工資照給,不能扣薪、不能扣全勤、不能要求補班。公司若硬要你用特休折抵,本身就違反本條。
Q2我只是被通知去當候選國民法官,最後沒被選上,這也有保障嗎?▾
有。條文明寫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就要給公假,而且不利處分的禁止連曾任候選國民法官都包含在內。就算最後沒被選為正式國民法官,光是被通知到庭那段時間,公司一樣要給公假、一樣不能事後報復。
Q3公司因為我去當國民法官把我調到沒人要的部門,這能告嗎?▾
調職若動機是因為你的國民法官身分,屬於本條禁止的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可主張該調職違法。關鍵在舉證動機,時間點越接近、主管言論越直接,對你越有利。
Q4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必須給國民法官帶薪公假,且禁止以國民法官身分對員工做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
Q5國民法官的公假和事假、特休差在哪?▾
公假是法定強制、工資照給、不可拒絕;事假不給薪可審酌准駁;特休是個人年資權利,三者性質完全不同。
Q6什麼叫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解僱、調職、降薪、扣考績、調冷板凳等任何使勞工職務地位惡化的措施都算。
Q7保護範圍包含哪些人?▾
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卸任者,以及只是受通知到庭的候選人都受保護。
Q8當國民法官怎麼跟公司請公假?▾
不是請假,是通知。回覆法院通知前先用書面告知主管並附上條文,留下紀錄即可,毋須老闆核准。
Q9懷疑被秋後算帳要怎麼蒐證?▾
保存不利處分書面與日期、對齊擔任國民法官的時間軸、保留主管透露動機的對話。
Q10雇主違反第39條員工如何救濟?▾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回復原職。
Q11時薪制員工當候選國民法官那半天薪水怎麼算?▾
受通知到庭期間一律給公假,公司不能以沒上班為由不給該半天工資。
Q12國民法官公假 vs 一般勞基法請假差在哪?▾
勞基法請假多為勞工自行申請、雇主得審酌;第39條公假是法定強制、不可拒絕、工資照給,是特別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工資 | 天數來源 | 雇主可否拒絕 |
|---|---|---|---|
| 公假(國民法官法 §39) | 照給不可扣 | 法定強制 | 不可拒絕 |
| 事假(勞基法) | 不給薪 | 勞工自行申請 | 得審酌准駁 |
| 特別休假 | 照給 | 年資累積之個人權利 | 排定權在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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