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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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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且不得因其國民法官身分予以解僱、調職、扣考績等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Q · 當國民法官要自己請假嗎?會被公司扣薪或刁難嗎?

不用請假,公司須給帶薪公假,事後報復也違法

依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不是事假或特休。公司也不得因為員工現任、曾任或曾被通知為候選國民法官,就予以解僱、調職、降薪、扣考績等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保護範圍涵蓋現任、卸任後與僅為候選人三種情形。

白話解讀

很多上班族一收到國民法官的通知,第一個念頭不是榮譽感,是「慘了,要請假,老闆會不會不爽、會不會扣薪、會不會以後給我穿小鞋」,於是想盡辦法逃避。這條法律就是來拆掉這個恐懼的。它明文要求你的公司、機關、學校、團體必須給你「公假」,不是事假病假,是帶薪的、不能扣你錢的假。更狠的是後半句:雇主不能因為你現在當、曾經當、甚至只是被通知去當候選國民法官,就對你做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如降職、調職、扣考績、找藉口資遣)。只要動機是「你去當國民法官」,就是違法。你不是請假去玩,你是在履行一項國家交付的司法任務,法律站在你這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勞動保護條款,課予雇主兩項義務:一是對執行職務或受通知到庭期間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給予公假;二是禁止以其現任、曾任或曾為候選之國民法官身分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當國民法官那幾天,公司可以叫我請特休或事假嗎?

不行。這條明定是公假,不是要你拿自己的特休或事假去抵。公假期間工資照給,不能扣薪、不能扣全勤、不能要求補班。公司若硬要你用特休折抵,本身就違反本條。

Q2我只是被通知去當候選國民法官,最後沒被選上,這也有保障嗎?

有。條文明寫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就要給公假,而且不利處分的禁止連曾任候選國民法官都包含在內。就算最後沒被選為正式國民法官,光是被通知到庭那段時間,公司一樣要給公假、一樣不能事後報復。

Q3公司因為我去當國民法官把我調到沒人要的部門,這能告嗎?

調職若動機是因為你的國民法官身分,屬於本條禁止的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可主張該調職違法。關鍵在舉證動機,時間點越接近、主管言論越直接,對你越有利。

Q4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必須給國民法官帶薪公假,且禁止以國民法官身分對員工做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

Q5國民法官的公假和事假、特休差在哪?

公假是法定強制、工資照給、不可拒絕;事假不給薪可審酌准駁;特休是個人年資權利,三者性質完全不同。

Q6什麼叫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解僱、調職、降薪、扣考績、調冷板凳等任何使勞工職務地位惡化的措施都算。

Q7保護範圍包含哪些人?

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卸任者,以及只是受通知到庭的候選人都受保護。

Q8當國民法官怎麼跟公司請公假?

不是請假,是通知。回覆法院通知前先用書面告知主管並附上條文,留下紀錄即可,毋須老闆核准。

Q9懷疑被秋後算帳要怎麼蒐證?

保存不利處分書面與日期、對齊擔任國民法官的時間軸、保留主管透露動機的對話。

Q10雇主違反第39條員工如何救濟?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回復原職。

Q11時薪制員工當候選國民法官那半天薪水怎麼算?

受通知到庭期間一律給公假,公司不能以沒上班為由不給該半天工資。

Q12國民法官公假 vs 一般勞基法請假差在哪?

勞基法請假多為勞工自行申請、雇主得審酌;第39條公假是法定強制、不可拒絕、工資照給,是特別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工資天數來源雇主可否拒絕
公假(國民法官法 §39)照給不可扣法定強制不可拒絕
事假(勞基法)不給薪勞工自行申請得審酌准駁
特別休假照給年資累積之個人權利排定權在勞工

工資

公假(國民法官法 §39)
照給不可扣
事假(勞基法)
不給薪
特別休假
照給

天數來源

公假(國民法官法 §39)
法定強制
事假(勞基法)
勞工自行申請
特別休假
年資累積之個人權利

雇主可否拒絕

公假(國民法官法 §39)
不可拒絕
事假(勞基法)
得審酌准駁
特別休假
排定權在勞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員法 第100条(解雇その他不利益な取扱いの禁止)
韓國국민참여재판법 제50조(불이익취급의 금지)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 第27条(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工资福利保障与不得歧视)
德國GVG § 45 Abs. 1a(Benachteiligungsverbot für Schöffen)
美國28 U.S.C. § 1875(Protection of jurors' employ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到庭接受選任期間,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方得以全心參與、順利遂行其義務。   二、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全心參與、順利遂行其義務,另規定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條規定明定之。

  • 國民法官名詞
(1090722 制定)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到庭接受選任期間,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方得以全心參與、順利遂行其義務。   二、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全心參與、順利遂行其義務,另規定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條規定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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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