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39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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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且不得因其國民法官身分予以解僱、調職、扣考績等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Q · 當國民法官要自己請假嗎?會被公司扣薪或刁難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不是事假或特休。公司也不得因為員工現任、曾任或曾被通知為候選國民法官,就予以解僱、調職、降薪、扣考績等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保護範圍涵蓋現任、卸任後與僅為候選人三種情形。
白話解讀
很多上班族一收到國民法官的通知,第一個念頭不是榮譽感,是「慘了,要請假,老闆會不會不爽、會不會扣薪、會不會以後給我穿小鞋」,於是想盡辦法逃避。這條法律就是來拆掉這個恐懼的。它明文要求你的公司、機關、學校、團體必須給你「公假」,不是事假病假,是帶薪的、不能扣你錢的假。更狠的是後半句:雇主不能因為你現在當、曾經當、甚至只是被通知去當候選國民法官,就對你做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如降職、調職、扣考績、找藉口資遣)。只要動機是「你去當國民法官」,就是違法。你不是請假去玩,你是在履行一項國家交付的司法任務,法律站在你這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勞動保護條款,課予雇主兩項義務:一是對執行職務或受通知到庭期間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給予公假;二是禁止以其現任、曾任或曾為候選之國民法官身分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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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國民法官會被扣薪嗎?▾
不會。第 39 條明定是公假,工資照給,不能扣薪、不能扣全勤、不能要求補班。
Q2當國民法官要自己請假嗎?▾
不用。這不是向公司請的假,是法律強制公司必須給的公假,老闆沒有准或不准的權力。
Q3公司可以叫我用特休抵國民法官的天數嗎?▾
不行。第 39 條明定為公假,要求拿特休或事假折抵本身就違法。
Q4只是候選國民法官沒被選上也有保障嗎?▾
有。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就要給公假,且不利處分禁止涵蓋曾任候選人。
Q5公司因為我跑法院把我調職可以告嗎?▾
若調職動機是國民法官身分,屬第 39 條禁止的職務上不利處分,可主張違法。
Q6卸任國民法官一年後被拿掉升遷也算嗎?▾
算。曾任國民法官也在保護範圍內,主管以此為由即屬違法。
Q7時薪制打工族當候選國民法官那半天有薪水嗎?▾
有。受通知到庭期間一樣要給公假,不能以沒上班為由不給錢。
Q8雇主違反第 39 條員工可以怎麼救濟?▾
可保存不利處分書面、對齊時間軸,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工資 | 天數來源 | 雇主可否拒絕 |
|---|---|---|---|
| 公假(國民法官法 §39) | 照給不可扣 | 法定強制 | 不可拒絕 |
| 事假(勞基法) | 不給薪 | 勞工自行申請 | 得審酌准駁 |
| 特別休假 | 照給 | 年資累積之個人權利 | 排定權在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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