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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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公假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有需求都可以請公假
勞工依法令應予公假者,薪資照給
雇主給予公假原則上7-14日,必要時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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