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40 條規定,除特別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自候選階段即開始。
Q · 新聞可以報國民法官是誰嗎?
不行,連候選階段都受保護
依國民法官法第 40 條,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屬於國民法官、備位或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所稱個人資料引用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涵蓋姓名、職業、特徵等可間接識別本人的資訊。保護範圍從「候選」階段就開始,並非正式上任才適用,且實際保護期間依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辦法走。
2023 年起,你我這種沒讀過法律的普通人,可能突然收到一張通知:你被選為國民法官,要去審一件殺人或其他重大刑案。問題立刻浮現:被告、他的家人或朋友,會不會想知道是誰在決定他的命運?這條就是擋在中間的那道牆。它規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任何人都不准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甚至還只是候選階段的人的個人資料(姓名、住址、職業、長相這些能認出你是誰的資訊,定義直接引用個資法第2條第1款)。重點是:保護不是從你正式上任才開始,連你只是被列入候選名單時就已經受保護。第二項再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辦法,把保護的範圍、期間、方式講清楚。讀懂這條的你會知道:當國民法官不是把自己暴露在被告面前,而是躲在一道法律防線後面做判斷。
國民法官法第 40 條是國民參審制度的個資保護核心條文:除有特別規定外,禁止任何人揭露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定義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保護的方式、期間與範圍。
不行。國民法官法第40條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媒體報導「誰」在當國民法官就踩到這條線,目的是防止被告方或外界對你施壓、報復。保護不是只有開庭那幾天,連候選名單階段就已適用,且實際保護期間依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的辦法走,不是宣判完就自動解除。
可能會。本條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不只姓名,連職業、特徵、社會活動等能間接認出本人的資訊都算。即使沒講全名,只要綜合起來能讓人猜到是誰就有風險。轉發、tag、留言補充細節都可能被認定為揭露。
本條規範的是別人揭露你的個資;你本人能不能透露參審情形,要看國民法官法另外關於評議保密的規定。國民法官負有守密義務,不得洩漏評議經過及各人意見,與本條保護你的個資是兩件不同的事,兩邊都別踩。
國民參審制度的個資保護核心,禁止任何人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是讓素人敢上審判席的法律地基。
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不只姓名,還含住址、職業、長相特徵、社會活動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資訊。
列入備選名冊、尚未被正式抽中的國民就是候選國民法官,從這個階段起個資即受第40條保護。
依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辦法規範保護的方式、期間與範圍,並非審判結束即自動解除。
截圖保存內容、帳號、網址與時間 → 向承辦法院或司法院反映 → 要求平台下架並保留證據 → 評估依個資法求償或追責。
可報導案件本身,但不得揭露指向審判者個人的資訊;動筆前確認消息來源沒踩到候選階段起的保護範圍。
綜合貼文資訊若能讓人辨識出特定國民法官即屬揭露,不以是否寫出全名為準,含轉發與補充細節。
趁資料還沒被刪,保存截圖、發布者帳號、網址、時間與散布來源,越早越完整追責力道越強。
第40條保護起點提前到候選階段、目的是保障參審安全與獨立;個資法是一般個資自主,起算與目的不同。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general_personal_data_law |
|---|---|---|
| 保護起點 | 候選名單階段即開始 | 蒐集個資時起算 |
| 保護客體 | 國民/備位/候選國民法官身分個資 | 所有自然人個資 |
| 保護目的 | 確保參審者安全與獨立心證 | 資訊自主與隱私 |
| 期間規範 | 依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辦法 | 依蒐集目的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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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公正、客觀、無所顧慮地執行其職務,故其安全與隱私應予保障,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訂定明文,以資遵循。所謂有特別規定者,例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即是。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個人資料之定義,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宜有適當之規範,為求妥切,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爰訂定第二項。
一、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公正、客觀、無所顧慮地執行其職務,故其安全與隱私應予保障,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訂定明文,以資遵循。所謂有特別規定者,例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即是。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個人資料之定義,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宜有適當之規範,為求妥切,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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