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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2.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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