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42 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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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授權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隱匿身分、限制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Q · 當國民法官怕被報復,能要求保護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聲請,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內容可包含隱匿身分資訊、不公開姓名住址、限制接觸與必要的人身安全協助。聲請不需要等危險真的發生,有合理顧慮即可提出,這是預防性安排而非事後補救。
白話解讀
答應當國民法官之後,最讓人不安的常常不是「我判得對不對」,而是「會不會被報復」。你要對一個可能是黑道、可能有勢力的被告投下有罪票,散會後你還是要回到那個有家、有上班路線的日常生活。第42條就是回應這份恐懼的條文:法院可以依職權,或在你、檢察官、辯護人的聲請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措施內容很實際,包含隱匿你的身分資訊、不公開姓名住址、限制接觸、必要時的人身安全協助。重點是,這不是法院「願不願意」施捨的恩惠,而是制度為了讓素人敢於誠實判斷而設計的安全網。沒有這張網,沒有人敢說真話。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為國民法官保護條款,授權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使參與審判的一般國民免於外部脅迫與報復,確保其得以獨立、誠實地行使審判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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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 42 條是什麼?▾
授權法院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的條文,把素人法官列入與證人同等級的保護名單。
Q2備位國民法官也能聲請保護嗎?▾
可以,第 42 條明文把備位國民法官與正式國民法官並列為保護對象。
Q3保護措施有哪些?▾
隱匿身分資訊、不公開姓名住址、限制他人接觸、必要時的人身安全協助,依個案風險量身核定。
Q4誰可以聲請保護措施?▾
法院得依職權,或由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聲請。
Q5要等被威脅才能聲請嗎?▾
不用,有合理顧慮即可提出,是預防性安排而非事後補救。
Q6感覺被尾隨怎麼辦?▾
立即通報法院聲請保護並報警,表明國民法官身分,不要自己硬撐。
Q7保護聲請有時效嗎?▾
無特定時效,自選任後至審判終結期間隨時可聲請,越早提出措施越能提前部署。
Q8國民法官保護和證人保護一樣嗎?▾
邏輯同源,都是國家要求一個人挺身而出對抗加害者時,須先保證其安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uomin_judge | witness_protection |
|---|---|---|
| 保護對象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刑事案件之證人及其親屬 |
| 啟動方式 | 法院依職權或多方聲請 | 檢警調聲請或職權核發保護書 |
| 立法目的 | 確保素人法官免於脅迫、誠實判斷 | 確保證人安全、願意據實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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