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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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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授權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隱匿身分、限制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Q · 當國民法官怕被報復,能要求保護嗎?

可以,連備位國民法官都受保護

依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聲請,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內容可包含隱匿身分資訊、不公開姓名住址、限制接觸與必要的人身安全協助。聲請不需要等危險真的發生,有合理顧慮即可提出,這是預防性安排而非事後補救。

白話解讀

答應當國民法官之後,最讓人不安的常常不是「我判得對不對」,而是「會不會被報復」。你要對一個可能是黑道、可能有勢力的被告投下有罪票,散會後你還是要回到那個有家、有上班路線的日常生活。第42條就是回應這份恐懼的條文:法院可以依職權,或在你、檢察官、辯護人的聲請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措施內容很實際,包含隱匿你的身分資訊、不公開姓名住址、限制接觸、必要時的人身安全協助。重點是,這不是法院「願不願意」施捨的恩惠,而是制度為了讓素人敢於誠實判斷而設計的安全網。沒有這張網,沒有人敢說真話。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為國民法官保護條款,授權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使參與審判的一般國民免於外部脅迫與報復,確保其得以獨立、誠實地行使審判職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當國民法官真的會被報復嗎?法院能保護到什麼程度?

風險因案件而異,重大暴力或組織犯罪案件確實有疑慮,這正是第42條存在的理由。保護措施可包含不公開姓名住址、限制他人接觸、必要的人身安全協助等,範圍與強度依你提出的具體風險量身核定。

Q2我只是備位國民法官,也能聲請保護嗎?

可以。第42條明文把備位國民法官與正式國民法官並列為保護對象,因為備位者隨時可能遞補上場,同樣暴露在風險中,有顧慮就提,不必自我設限。

Q3國民法官法 42 條是什麼?

授權法院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的條文,把素人法官列入與證人同等級的保護名單。

Q4國民法官的必要保護措施有哪些?

隱匿身分資訊、不公開姓名住址、限制他人接觸、必要時的人身安全協助,依個案風險量身核定。

Q5誰可以聲請國民法官保護措施?

法院得依職權,或由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聲請。

Q6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也受保護嗎?

備位國民法官是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者,第42條明文與正式國民法官並列為保護對象。

Q7國民法官保護措施怎麼聲請?

釐清危險來源 → 向承辦法官書面或口頭聲請 → 保全證據;急迫時先報警表明身分再補聲請。

Q8感覺被尾隨該怎麼做?

立即通報法院聲請保護並報警表明國民法官身分,不要自己回家硬撐。

Q9聲請保護要準備什麼?

具體說明危險來源、時間、方式,並同步保全截圖、行車紀錄、目擊者等證據。

Q10什麼時候聲請最有效?

在準備程序一開始、還沒進入緊張審理前提出,因為匿名、隔離措施需要時間預先部署。

Q11國民法官保護 vs 證人保護差在哪?

邏輯同源都為讓人敢挺身而出,但保護對象不同:前者是素人法官,後者是證人及其親屬。

Q12要等被威脅才能聲請嗎?

不用,有合理顧慮即可提出,是預防性安排而非事後補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uomin_judgewitness_protection
保護對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刑事案件之證人及其親屬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或多方聲請檢警調聲請或職權核發保護書
立法目的確保素人法官免於脅迫、誠實判斷確保證人安全、願意據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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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啟動方式
法院依職權或多方聲請
立法目的
確保素人法官免於脅迫、誠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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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刑事案件之證人及其親屬
啟動方式
檢警調聲請或職權核發保護書
立法目的
確保證人安全、願意據實陳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101条(裁判員等の個人情報の保護)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53조(배심원 등의 보호조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26条(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
美國Anonymous jury doctrine(陪審員匿名保護,源自 United States v. Barnes, 197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立法理由為期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無安全之顧慮,而能全心踐行其義務,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爰參考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所謂必要之保護措施,應由法院視具體情形需要而定,附此說明。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1090722 制定)

為期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無安全之顧慮,而能全心踐行其義務,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爰參考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所謂必要之保護措施,應由法院視具體情形需要而定,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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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