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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43 條

  1. 1.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2. 2.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3. 3.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4. 4.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5.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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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43條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時只提起訴書、不得併送卷證,使法官與國民法官審判前不對被告產生預斷。

Q · 國民法官案件起訴時,檢察官能把卷宗證物一起送給法院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檢察官起訴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只能提出起訴書,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就是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起訴書僅得記載被告身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三項,且不得記載任何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因法院手上沒有卷證可審,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至第4項的起訴審查機制也不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的職業法官在開庭前,習慣先把整本卷宗從頭讀到尾,被告的前科、自白、警詢筆錄全看過一遍才上場。國民法官法第43條把這個習慣徹底打掉了:檢察官起訴時只能交一份「起訴書」給法院,不准把卷宗和證物一起送過去。這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為什麼這麼大費周章?因為要讓素人國民法官和法官在審判第一天,對被告幾乎一無所知,所有證據都得在法庭上、當著你的面一項一項調查、辯論,心證才在過程中形成,而不是開庭前就被卷宗餵成定見。起訴書甚至不准寫任何會讓法院預先產生判斷的內容,連刑訴法裡那套「法院審查起訴夠不夠格」的機制(第161條第2項到第4項)都因此不適用,因為法院手上根本沒有卷證可以審。

法律定性

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是國民法官案件的起訴制度:檢察官起訴時僅向法院提出記載被告身分、犯罪事實與所犯法條的起訴書,不得併送卷宗及證物,且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藉此確保審判者於審判第一日對被告幾近一無所知,所有證據均須在公開法庭上經調查、辯論後始形成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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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43條是什麼?

規定國民法官案件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只交起訴書,不得併送卷宗證物。

Q2什麼是卷證不併送?

檢察官起訴時不得把卷宗及證物連同起訴書送交法院,避免審判者事前形成預斷。

Q3起訴書可以寫哪些內容?

僅限被告身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三項,犯罪事實須以日、時、處所、方法特定。

Q4起訴書不能寫什麼?

不得記載任何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例如前科、渲染性描述或與本案無關的不利資訊。

Q5為什麼國民法官案件不適用刑訴161條起訴審查?

因法院手上沒有卷證可審查起訴是否充足,第43條明文排除刑訴法第161條第2項至第4項。

Q6起訴狀一本主義對被告有利嗎?

整體有利,審判者起點接近白紙,檢方須在公開法庭重新證明每項證據。

Q7辯護人發現起訴書夾帶預斷內容怎麼辦?

可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當庭聲請更正或爭執,越早提出越能避免預斷形成。

Q8起訴狀一本主義從哪裡來的?

源自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起訴状一本主義,日本則繼受自美國對抗式訴訟,與德法職權主義相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6条第6項(起訴状一本主義・予断排除)
🇰🇷 韓國형사소송규칙 제118조 제2항(공소장일본주의)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7(indictment)+陪審團審前不接觸卷證之對抗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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