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 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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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卷證不併送,當事人進行主義,因為擔憂國民法官非法律專業人士,如將檢察官起訴的證卷併送給國民法官,國民法官可能會被影響而先入為主為有罪認定)
II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III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IV 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V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tingjhen799201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與刑訴264條第三項相比,已排除卷證併送制
一般刑訴採卷證併送
國民法官採卷證不併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