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43 條
- 1.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 2.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 3.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 4.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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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43條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時只提起訴書、不得併送卷證,使法官與國民法官審判前不對被告產生預斷。
Q · 國民法官案件起訴時,檢察官能把卷宗證物一起送給法院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檢察官起訴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只能提出起訴書,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就是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起訴書僅得記載被告身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三項,且不得記載任何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因法院手上沒有卷證可審,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至第4項的起訴審查機制也不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的職業法官在開庭前,習慣先把整本卷宗從頭讀到尾,被告的前科、自白、警詢筆錄全看過一遍才上場。國民法官法第43條把這個習慣徹底打掉了:檢察官起訴時只能交一份「起訴書」給法院,不准把卷宗和證物一起送過去。這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為什麼這麼大費周章?因為要讓素人國民法官和法官在審判第一天,對被告幾乎一無所知,所有證據都得在法庭上、當著你的面一項一項調查、辯論,心證才在過程中形成,而不是開庭前就被卷宗餵成定見。起訴書甚至不准寫任何會讓法院預先產生判斷的內容,連刑訴法裡那套「法院審查起訴夠不夠格」的機制(第161條第2項到第4項)都因此不適用,因為法院手上根本沒有卷證可以審。
法律定性
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是國民法官案件的起訴制度:檢察官起訴時僅向法院提出記載被告身分、犯罪事實與所犯法條的起訴書,不得併送卷宗及證物,且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藉此確保審判者於審判第一日對被告幾近一無所知,所有證據均須在公開法庭上經調查、辯論後始形成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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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起訴狀一本主義到底對被告是好是壞?▾
整體對被告有利。因為法院和國民法官在審判前對被告幾乎一無所知,檢方必須在公開法庭重新證明每一項證據,被告的前科、自白等可能讓人預斷的資訊被擋在起訴書外(第43條第4項禁止記載預斷內容)。內行人提示:好處要靠辯護人主動把關起訴書、在庭上經營證據攻防才會兌現。
Q2為什麼國民法官案件的法院不能像一般案件那樣審查起訴夠不夠?▾
因為刑訴法第161條第2項至第4項那套法院認為起訴顯不足、通知檢方補正、逾期駁回的機制,前提是法院手上有卷證可審查。國民法官案件卷證不併送,法院根本沒卷可看,所以第43條明文排除適用。內行人提示:起訴門檻的把關因此移到審判庭上由證據攻防決定。
Q3起訴書裡到底能寫什麼、不能寫什麼?▾
能寫的是被告身分資料、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三項,犯罪事實要用日、時、處所、方法具體特定。不能寫的是任何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例如渲染性描述、前科、與本案無關的不利資訊。內行人提示:辯護人逐字核對起訴書是不是夾帶預斷性文字,是審判第一回合的關鍵動作,發現了要當庭爭執。
Q4起訴狀一本主義是什麼?▾
檢察官起訴只交起訴書、不得併送卷證的制度,避免法官與國民法官審判前對被告產生預斷。
Q5卷證不併送是什麼意思?▾
起訴時不得把卷宗及證物連同起訴書送交法院,所有證據須在審判庭上重新調查。
Q6起訴書能記載哪些事項?▾
僅限被告身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三項,犯罪事實須以日、時、處所、方法特定。
Q7什麼是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前科、自白引用、渲染性或情緒性描述、與本案無關的不利資訊等,足以讓審判者事前形成有罪心證的記載。
Q8辯護人怎麼檢查起訴書是否合法?▾
逐字核對是否僅記載三事項、犯罪事實是否具體特定、有無夾帶前科或預斷性描述。
Q9起訴書夾帶預斷內容怎麼救濟?▾
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當庭聲請更正或主張排除,越早提出越能避免素人形成先入印象。
Q10被告怎麼利用起訴狀一本主義?▾
把握審判者對你近乎白紙的起點,請辯護人把關起訴書,並把攻防重點放在庭上證據呈現。
Q11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要怎麼寫才合法?▾
依第43條第3項,須以日、時、處所及方法具體特定犯罪事實,不得空泛或夾帶預斷敘述。
Q12國民法官審判 vs 傳統審判 起訴階段差在哪?▾
傳統審判卷證併送、法官先閱卷;國民法官審判卷證不併送、審判者近乎白紙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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