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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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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2. 2.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44條規定,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強制處分與證據保全,由未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處理,以防審判者預斷。

Q · 國民法官案件,決定羈押的法官會是審判的法官嗎?

不會,刻意分開,防止預斷

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強制處分(羈押、搜索、扣押)與證據保全,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與將來的審判者分流。只有在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無法區隔時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且依第2項,該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把預斷縫隙縮到最小。

白話解讀

同一個法官,如果在審判前就先看過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決定要不要把被告關起來,那他對被告有沒有罪,心裡早就有了底。第44條要堵的就是這個破口。它規定:從起訴後到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凡是有關強制處分(羈押、搜索、扣押這類限制人身或財產的措施)和證據保全的事,一律交給「沒有參與本案審理」的另一位法官去處理。簡單說,決定要不要押你的法官,和將來在法庭上審你的法官,刻意分成兩個人,讓審判者保持乾淨。只有在法院法官人數實在不夠、湊不出區隔人手時才例外。而且就算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他也只能聽和那個強制處分有關的事,不准趁機接收任何與案情有關的其他陳述或證據,把預斷的縫隙縫到最小。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44條為審判前程序的「強制處分區隔」規範: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原則上交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使審判者與審前強制處分卷證隔離,以維護公平審判與防止心證預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決定羈押的法官不能是審判的法官?

因為羈押審查要看檢方提出的犯罪嫌疑資料,看過的法官很難在審判時保持空白心證,可能在開庭前就對被告形成不利印象。國民法官法第44條讓未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處理這些事,把審判者隔離在污染源之外,與第43條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同一套防預斷邏輯。

Q2如果法院人手不夠,沒辦法分兩個法官怎麼辦?

第44條但書允許在員額不足、無法區隔時,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強制處分。但同條第2項加上緊箍咒:這位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的陳述或證據,等於只能聽羈押本身、不准順便接收案情。辯護人要留意法官在例外情形下有沒有越界。

Q3國民法官法第44條適用在哪個期間?

適用期間為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這段期間內的強制處分與證據保全均依本條分流,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逾此時點則回歸審判程序。

Q4國民法官法第44條在規範什麼?

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強制處分與證據保全,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使審判者與審前卷證隔離,防止預斷。

Q5什麼叫強制處分區隔?

把處理羈押、搜索、扣押、證據保全的法官,和將來審判的法官分成兩個人,前者不會坐上審判台,後者不接觸審前卷證。

Q6什麼是防止預斷?

避免審判者在審判前因看過強制處分卷證而形成不利心證,本條用人員物理隔離達成,預斷往往是無意識的。

Q7第44條和起訴狀一本主義差在哪?

起訴狀一本主義(第43條)讓卷證不隨起訴進法院,第44條讓審判者不經手審前強制處分,兩者是同一套防預斷邏輯的不同關卡。

Q8國民法官案件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

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審查強制處分;員額不足才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且受資訊限制。

Q9辯護人怎麼主張區隔被違反?

比對承辦強制處分法官與審判法官是否同一、確認是否符員額不足例外、檢查資訊有無外溢,發現瑕疵儘早記錄並提出。

Q10怎麼判斷例外情形下法官有沒有越界?

看法官在強制處分庭有無接收與該處分審查無關的案情陳述或證據,越界即違反第44條第2項。

Q11證據保全要怎麼聲請?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處理該事項的區隔法官提出,把握保全時效,證據滅失風險高者儘早聲請。

Q12區隔法官 vs 本案法官處理強制處分差在哪?

原則由區隔法官處理、與審判者分流;例外(員額不足)由本案法官處理,但不得接收與強制處分無關的案情資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處理者資訊界線目的
原則(區隔)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與審判者分流,審判者不接觸審前強制處分卷證維持審判者空白心證
例外(員額不足)本案審理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在小型法院人力現實下,仍將預斷風險降到最低

處理者

原則(區隔)
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
例外(員額不足)
本案審理法官

資訊界線

原則(區隔)
與審判者分流,審判者不接觸審前強制處分卷證
例外(員額不足)
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目的

原則(區隔)
維持審判者空白心證
例外(員額不足)
在小型法院人力現實下,仍將預斷風險降到最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0条(公訴提起後第一回公判期日前の勾留に関する処分は裁判官が行う)+裁判員法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공판 전 강제처분의 분리 취지)
德國StPO §§ 125, 126(Haftrichter/Ermittlungsrichter,erkennendem Gericht と分離)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7-1(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 distinct de la juridiction de jugement)
美國18 U.S.C. § 3142(magistrate judge handling pretrial detention, separate from the trial jury/jud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立法理由一、基於公平法院之理念、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且消弭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資訊落差與預斷,限制法官與國民法官於審判程序前接觸卷證,乃本法採行卷證不併送之基本理念。惟因法院處理與本案有關之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有閱覽偵查卷證之需要(例如:檢察官起訴而併將人犯送審時,即有必要依個案之情節需求,補充卷證建請法院羈押),如仍由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該等事項,即無法貫徹卷證不併送之立法精神,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訂定第一項前段。然如因法院規模、法官人力配置等因素致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而無法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如仍強制規定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現實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爰訂定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二、又個案如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雖得不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但為貫徹前述卷證不併送之理念,法官仍不宜過度接觸卷證內容。此時法官即不得命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提出與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物,爰訂定第二項。

  • 起訴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本案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證據名詞
(1090722 制定)

一、基於公平法院之理念、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且消弭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資訊落差與預斷,限制法官與國民法官於審判程序前接觸卷證,乃本法採行卷證不併送之基本理念。惟因法院處理與本案有關之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有閱覽偵查卷證之需要(例如:檢察官起訴而併將人犯送審時,即有必要依個案之情節需求,補充卷證建請法院羈押),如仍由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該等事項,即無法貫徹卷證不併送之立法精神,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訂定第一項前段。然如因法院規模、法官人力配置等因素致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而無法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如仍強制規定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現實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爰訂定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二、又個案如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雖得不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但為貫徹前述卷證不併送之理念,法官仍不宜過度接觸卷證內容。此時法官即不得命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提出與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物,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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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44 條規定:「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