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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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
Exc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起訴案件有人犯在押,「移審法院的接押、延押審理」,原則上不能是「承審的國民法官合議庭」。
參考自
http://www.titanlaw.com.tw/blog/?p=10341&fbclid=IwAR1Qcq-ZD9rBwH2SjH1J91vPbZDYPVSN9yKOxeR1xTrKq_KoZw-Y9jB9I8A
II 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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