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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44 條

  1. 1.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2. 2.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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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44條規定,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強制處分與證據保全,由未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處理,以防審判者預斷。

Q · 國民法官案件,決定羈押的法官會是審判的法官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強制處分(羈押、搜索、扣押)與證據保全,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與將來的審判者分流。只有在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無法區隔時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且依第2項,該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把預斷縫隙縮到最小。

白話解讀

同一個法官,如果在審判前就先看過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決定要不要把被告關起來,那他對被告有沒有罪,心裡早就有了底。第44條要堵的就是這個破口。它規定:從起訴後到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凡是有關強制處分(羈押、搜索、扣押這類限制人身或財產的措施)和證據保全的事,一律交給「沒有參與本案審理」的另一位法官去處理。簡單說,決定要不要押你的法官,和將來在法庭上審你的法官,刻意分成兩個人,讓審判者保持乾淨。只有在法院法官人數實在不夠、湊不出區隔人手時才例外。而且就算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他也只能聽和那個強制處分有關的事,不准趁機接收任何與案情有關的其他陳述或證據,把預斷的縫隙縫到最小。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44條為審判前程序的「強制處分區隔」規範: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原則上交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使審判者與審前強制處分卷證隔離,以維護公平審判與防止心證預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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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4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強制處分與證據保全,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使審判者與審前卷證隔離。

Q2為什麼決定羈押的法官不能是審判的法官?

因為審查羈押要看檢方提出的犯罪嫌疑資料,看過的法官難在審判時保持空白心證,第44條用物理隔離防預斷。

Q3法院人手不夠時怎麼辦?

第44條但書允許員額不足、無法區隔時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但第2項限制其不得接收與該強制處分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Q4第44條適用在哪個期間?

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逾此時點即回歸審判程序。

Q5證據保全也要找區隔法官嗎?

是,證據保全與強制處分同樣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依本條分流。

Q6這條和起訴狀一本主義有關嗎?

有,第43條起訴狀一本主義與第44條強制處分區隔,是國民法官案件防止審判者預斷的同一套設計。

Q7辯護人發現區隔被違反可以怎麼做?

若本案審判法官曾經手該案強制處分、又不符員額不足例外,此程序瑕疵可作為主張點,越早記錄提出越有力。

Q8例外由本案法官處理時有什麼限制?

依第2項,該法官只能聽羈押等強制處分審查本身的事,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其無關的案情陳述或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處理者資訊界線目的
原則(區隔)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與審判者分流,審判者不接觸審前強制處分卷證維持審判者空白心證
例外(員額不足)本案審理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在小型法院人力現實下,仍將預斷風險降到最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0条(公訴提起後第一回公判期日前の勾留に関する処分は裁判官が行う)+裁判員法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공판 전 강제처분의 분리 취지)
🇩🇪 德國StPO §§ 125, 126(Haftrichter/Ermittlungsrichter,erkennendem Gericht と分離)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7-1(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 distinct de la juridiction de jugement)
🇺🇸 美國18 U.S.C. § 3142(magistrate judge handling pretrial detention, separate from the trial jury/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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