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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節 準備程序之終結

§ 173–1742

173
  1. 關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法院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妥為處理完畢後,始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2. 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提出書狀之情形,法院認為以開始審判為相當者,得逕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內容,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174
法院裁定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宜考量對於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其他於公平正義維護之必要性與發現真實之必要,審慎為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