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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3 條
- 1.關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法院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妥為處理完畢後,始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 2.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提出書狀之情形,法院認為以開始審判為相當者,得逕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內容,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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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3 條: 1. 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法院在充分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後,應適當地處理這些事項,並在完成後宣布準備程序的終結。這表示法院應該妥善聆聽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並在準備程序被充分處理後做出終結的宣示。 2. 如果檢察官或辯護人未能按照法院的定期命令提出書狀或陳述,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法院認為開始審判是相當的,則可以直接與當事人和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和審理計畫的內容,然後宣布準備程序的終結。這表示當檢察官或辯護人未按時提出書狀時,法院可以採取其他方法確認整理結果,然後宣布準備程序的終結。 資料來源: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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