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2 條

  1. 1.法院擬定審理計畫時,宜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考量下列事項,保留相當彈性及應變可能;並得先安排預備庭期,以因應審判期日之突發狀況: 一、起訴事實、被告答辯及爭點整理之結果。 二、預定調查證據之項目與所需時間。 三、起訴事實、爭點及證據之繁雜程度。 四、當事人、辯護人預定行開審陳述及辯論之時間。 五、預定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及補充訊問或詢問之時間。 六、預定釋疑之時間。 七、預期證人鑑定人到庭之可能。
  2. 2.法院擬定審理計畫時,宜注意保留充裕之評議討論時間。
  3. 3.審判程序進行過程中,遇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審判長得依其訴訟指揮權適時調整時程安排或為其他合宜之處置。
  4. 4.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認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得依其規定變更或重新擬定審理計畫。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在擬定審理計畫時應考慮以下事項,以保留相當的彈性和應變能力,並可先安排預備庭期以因應突發狀況。這些事項包括:起訴事實、被告答辯和爭點整理的結果;預定調查證據的項目和所需時間;起訴事實、爭點和證據的繁雜程度;當事人和辯護人預定行開庭陳述和辯論的時間;預定確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問題,以及補充訊問或詢問的時間;預定釋疑的時間;預期證人和鑑定人可能到庭的時間。 在擬定審理計畫時,法院應注意保留充裕的評議討論時間。 在審判程序進行中,如果遇到符合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的情況,審判長可依其訴訟指揮權適時調整時間安排或做出其他適當處置。 法院在制定審理計畫後,如果認為符合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的情況,可以依其規定進行變更或重新擬定審理計畫。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2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