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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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33 條規定了法院重新擬定審理計畫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規定,如果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的主張要旨或證據調查事項有重大變更,或者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導致審判程序有重大變更,或者其他顯難以前條所定方式處理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再開準備程序,重新擬定適當的審理計畫。第 31 條第 3 項和前條第 2 項、第 3 項的規定在這些情形下也適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網站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最新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5) - 台灣法學網台灣法律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5)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1 條條文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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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