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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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31 條規定了審判程序中審判長有權適時調整時程安排或其他處置的情形,並要求審判長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說明具體事由,並給予他們表示意見的機會,同時審判長必須注意符合第三條規範意旨,且不得侵害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程序權。 根據法規,審判長可以根據以下情形调整審判程序的時程安排或採取其他處理方式: 1. 突發事故導致審判程序無法按原定時程進行; 2. 審判程序要提早或延遲於原定時程; 3. 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所列舉的情形之一。 在進行這樣的處置時,審判長必須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在庭訴訟關係人解釋具體原因,並給予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同時,審判長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在處理案件時不得侵害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關係人的程序權益。 參考資料: - 刑事審判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準則修正條文草案修正說明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專業判斷範圍之規定與其適法性評析
- 審判程序名詞
- 訴訟指揮權名詞
- 拘束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 條條文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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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