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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1 條

  1. 1.審判程序進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審判長為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集中、順暢及效率,得依其訴訟指揮權適時調整時程安排或為其他合宜之處置,不受原定審理計畫之拘束: 一、遇有突發事故致審判程序無法按照原定時程進行者。 二、審判程序進行較原定時程提早或延遲者。 三、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2. 2.審判長為前項所定處置者,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在庭之訴訟關係人說明具體事由,並給予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在庭訴訟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3. 3.審判長行使第一項所定訴訟指揮權,應注意符合第三條之規範意旨,且不得侵害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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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31 條規定了審判程序中審判長有權適時調整時程安排或其他處置的情形,並要求審判長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說明具體事由,並給予他們表示意見的機會,同時審判長必須注意符合第三條規範意旨,且不得侵害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程序權。 根據法規,審判長可以根據以下情形调整審判程序的時程安排或採取其他處理方式: 1. 突發事故導致審判程序無法按原定時程進行; 2. 審判程序要提早或延遲於原定時程; 3. 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所列舉的情形之一。 在進行這樣的處置時,審判長必須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在庭訴訟關係人解釋具體原因,並給予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同時,審判長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在處理案件時不得侵害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關係人的程序權益。 參考資料: - 刑事審判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準則修正條文草案修正說明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專業判斷範圍之規定與其適法性評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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