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30條,該條共有2項,其中第一項要求法院應致力於讓案件的審理依照審理計畫所規定的方式進行。第二項要求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該協助法院,確保審判程序遵循審理計畫所定的方式進行。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和有效性。法院應該根據審理計畫制定審理方式,而參與者如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和其他相關人士都應該協助法院按照審理計畫的要求進行審判程序。這條法規的設立旨在促進審判的高效率、公正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5月19日) - 陳采玲等人著,《刑事訴訟法解釋與實務》,(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