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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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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
  2. 2.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3. 3.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
  4. 4.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得隨時請求閱覽其內容。
  5. 5.法院得以上網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審理計畫予前項以外之人閱覽;於此情形,並應注意審理計畫有無記載不適合使前項以外之人知悉之內容,於必要時並應適當簡化或遮隱部分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9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法院在製作審理計畫時,應確保當事人和辯護人能夠確認審理計畫的內容。這意味著法院應該與當事人和辯護人進行溝通,讓他們了解和瞭解審理計畫的內容。 2. 法院在準備程序的整理結果說明之前,應將審理計畫提供給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這表示法院在說明準備程序的結果時,應將審理計畫提供給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讓他們了解審理計畫的內容。 3. 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法院在製作審理計畫後,應以適當的方式讓參與人和其代理人瞭解審理計畫的內容。這表示法院應該適當地通知參與人和其代理人關於審理計畫的內容,特別是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 4. 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相關人在法院製作審理計畫後,可以隨時請求查閱審理計畫的內容。這意味著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與訴訟相關的人在審理計畫完成後,可以隨時要求查閱審理計畫的內容。 5. 法院可以通過網站公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向非當事人提供審理計畫以供查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留意審理計畫是否包含不適合讓非當事人知悉的內容,並在必要時適當地簡化或遮蔽部分內容。這表示法院可以使用網站公告或其他方式,讓非當事人查閱審理計畫,但應注意保護敏感或不適合公開的部分內容。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新釋-解釋與判例分析》 (作者:林永頌,出版日期:2020年7月1日) - 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法律解釋和準則

  • 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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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9 條規定:「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