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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
  2.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3.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
  4. 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得隨時請求閱覽其內容。
  5. 法院得以上網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審理計畫予前項以外之人閱覽;於此情形,並應注意審理計畫有無記載不適合使前項以外之人知悉之內容,於必要時並應適當簡化或遮隱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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