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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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9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法院在製作審理計畫時,應確保當事人和辯護人能夠確認審理計畫的內容。這意味著法院應該與當事人和辯護人進行溝通,讓他們了解和瞭解審理計畫的內容。 2. 法院在準備程序的整理結果說明之前,應將審理計畫提供給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這表示法院在說明準備程序的結果時,應將審理計畫提供給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讓他們了解審理計畫的內容。 3. 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法院在製作審理計畫後,應以適當的方式讓參與人和其代理人瞭解審理計畫的內容。這表示法院應該適當地通知參與人和其代理人關於審理計畫的內容,特別是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 4. 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相關人在法院製作審理計畫後,可以隨時請求查閱審理計畫的內容。這意味著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與訴訟相關的人在審理計畫完成後,可以隨時要求查閱審理計畫的內容。 5. 法院可以通過網站公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向非當事人提供審理計畫以供查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留意審理計畫是否包含不適合讓非當事人知悉的內容,並在必要時適當地簡化或遮蔽部分內容。這表示法院可以使用網站公告或其他方式,讓非當事人查閱審理計畫,但應注意保護敏感或不適合公開的部分內容。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新釋-解釋與判例分析》 (作者:林永頌,出版日期:2020年7月1日) - 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法律解釋和準則
- 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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