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1條,當法院認為國民法官法庭應審理的案件因為複數被告、起訴的犯罪事實或爭議而變得複雜時,法院可以考慮以下幾個事項,以平衡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以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的理解和負擔,來計劃由國民法官法庭分別依不同的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來處理: 1. 各相關案件的性質。 2. 起訴的犯罪事實、爭議或證據的複雜度、相關度和共通性。 3. 不同被告對於事實或證據的主張差異程度。 4. 審判程序進行的效率和順暢性。 5.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這項條款,當案件具有複雜性時,法院可以依照上述事項來分配國民法官的工作,以確保審理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多個被告,且被告對於事實或證據有不同的主張,法院可以在審理程序上做出適當的安排,例如分階段進行證據調查,或者在個別證據調查程序前開審陳述。這樣的分配方式能夠有助於案件的有序進行,保證公正審判。
- 國民法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 爭點名詞
- 審酌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相牽連案件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證據調查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