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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國民法官法庭應審理之案件因複數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屬複雜之情形,得審酌下列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規劃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分別審理之: 一、各該相牽連案件之性質。 二、起訴犯罪事實、爭點或證據之繁雜程度、關聯程度及共通程度。 三、不同被告關於事實或證據之主張之歧異程度。 四、審判程序進行之效率與順暢。 五、其他相關情事。
  2. 前項依不同證據調查程序審理之情形,並得於個別證據調查程序前為補充之開審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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