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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1 條

  1. 1.法院認為國民法官法庭應審理之案件因複數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屬複雜之情形,得審酌下列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規劃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分別審理之: 一、各該相牽連案件之性質。 二、起訴犯罪事實、爭點或證據之繁雜程度、關聯程度及共通程度。 三、不同被告關於事實或證據之主張之歧異程度。 四、審判程序進行之效率與順暢。 五、其他相關情事。
  2. 2.前項依不同證據調查程序審理之情形,並得於個別證據調查程序前為補充之開審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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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1條,當法院認為國民法官法庭應審理的案件因為複數被告、起訴的犯罪事實或爭議而變得複雜時,法院可以考慮以下幾個事項,以平衡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以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的理解和負擔,來計劃由國民法官法庭分別依不同的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來處理: 1. 各相關案件的性質。 2. 起訴的犯罪事實、爭議或證據的複雜度、相關度和共通性。 3. 不同被告對於事實或證據的主張差異程度。 4. 審判程序進行的效率和順暢性。 5.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這項條款,當案件具有複雜性時,法院可以依照上述事項來分配國民法官的工作,以確保審理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多個被告,且被告對於事實或證據有不同的主張,法院可以在審理程序上做出適當的安排,例如分階段進行證據調查,或者在個別證據調查程序前開審陳述。這樣的分配方式能夠有助於案件的有序進行,保證公正審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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