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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0 條
- 1.審判期日之進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連續開庭。
- 2.法院為減輕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負擔,及使程序參與者得為適當之準備,促進審判程序之實質進行,其庭期之指定仍得間隔適當之時日。
- 3.審前說明、評議程序之時程及與審判期日之間隔安排,除連日連續進行外,亦得參照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0條的規定,審判期日的進行應該是連日連續開庭,并且為了減輕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負擔,以及確保程序參與者有足夠的準備時間,可以適當地安排庭期的指定時間。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著重在實質進行審判程序,同時提供參與者充分準備的機會。 在安排審前說明、評議程序以及審判期日之間的時程,除了可以連日連續進行外,還可以參照第1項的規定,進行適當的安排。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需要連續審理三天,法院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在第1天指定開庭,然後在連續的兩天內繼續審理,這樣就符合連日連續開庭的要求。 在指定庭期時,法院應根據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以及參與者的需求,適當地安排間隔的時間。例如,如果案件非常複雜,需要參與者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法院就可以安排間隔較長的時間來指定下一次的庭期。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得以有效進行,同時兼顧參與者的權益和需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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