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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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範圍相同之證據業經提出調查者,非有必要,不宜重複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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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9條,其規定為內容、範圍相同的證據已經被提出調查過,非有必要情況下,應禁止進行重複調查。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重複調查相同內容和範圍的證據,以節省司法資源和時間。如果已經有該證據的詳細調查記錄並已經確定了事實,再次進行相同的調查將是不必要和浪費資源的。然而,如果有新的相關證據或有足夠理由相信原始調查結果可能有錯誤,則可以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例如,假設有一個刑事案件,證人A在初次調查中提供了關鍵的證詞,指責被告犯下罪行。根據該條法規,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或足夠的理由懷疑初次調查的準確性,法院在後續調查中就不應該重複詢問證人A或再次收集相同的證據。因為已經有了詳盡的初步調查紀錄,進一步調查將被視為不必要的重複調查。 然而,如果有其他證據或理由顯示初步調查可能存在錯誤或缺陷,並需要進一步澄清事實,法院可以依據相關法規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酌情考慮新的證據或理由,並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內進行相關的調查。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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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