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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68 條
- 1.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 2.前項科刑資料之調查,宜以適當方式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區分。
- 3.法院為依前項規定適當區分科刑資料之調查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得視案件具體情形,為下列之處置: 一、於調查有關犯罪事實相關之證據完畢後暫時休庭,始調查科刑資料。 二、由審判長於調查科刑資料前,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該等資料之性質及意義。 三、由檢察官、辯護人於調查科刑資料前,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說明(以下簡稱開審陳述)就科刑資料之調查為補充。 四、於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辯論完畢後,始調查科刑資料。 五、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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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8 條規定了法院在證據調查過程中應注意被告科刑資料的調查,並且應該在有關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完成後進行。根據該規定,應以適當方式區分科刑資料的調查與有關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程序。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遵守這一規定: 1. 在有關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完成後,暫停審理,開始調查科刑資料。 2. 審判長應在調查科刑資料之前向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解釋這些資料的性質和意義。 3. 在調查科刑資料之前,檢察官和辯護人應根據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科刑資料進行補充的開審陳述。 4. 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辯論結束後,開始調查科刑資料。 5. 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150051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等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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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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