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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70 條

  1. 1.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 2.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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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0條規定開審說明:檢察官須於調查證據前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被告辯護人享有對等說明機會。

Q · 國民法官審判一開始,雙方要先做什麼?

依國民法官法第70條第1項,檢察官須在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調查證據程序開始前,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三件事: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第2項給被告、辯護人對等的說明機會。這是替素人法官立案件框架、搶第一印象的關鍵時點。

白話解讀

傳統刑案,檢察官把起訴書丟著,證據一份份慢慢調查,連法律人都常看不出全貌。國民法官審判不行,因為坐在那裡的六個人是素人。第70條要求檢察官在開始調查證據之前,先向國民法官法庭把三件事說清楚: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打算聲請調查哪些證據、這些證據和待證事實有什麼關係。這就是開審說明,等於先給素人一張案件地圖。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被告和辯護人如果要主張自己的事實版本、聲請自己的證據,也要做對等的開審說明。這是你向那六個素人建立第一印象、先講你版本故事的黃金時刻。放棄它,等於把整段開場獨白拱手讓給檢察官。

法律定性

開審說明是國民法官審判中,控辯雙方於正式調查證據前,向由素人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的程序。其功能在於替不具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建立案件全貌、防止臨場證據突襲,並透過被告對等說明機會維持武器平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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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審判的開審說明是什麼?

控辯雙方在正式調查證據前,向國民法官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的程序,等於先給素人法官一張案件地圖。

Q2開審說明由誰先做?

檢察官先做(第1項),被告與辯護人在檢方說明後對等說明(第2項)。

Q3被告可以不做開審說明嗎?

可以,但放棄等於把整段開場框架讓給檢方,素人法官會帶著檢方版本看後續證據。

Q4開審說明要說明哪三件事?

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

Q5開審說明的時點是什麼時候?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調查證據程序開始之前,錯過即喪失開場陳述機會。

Q6開審說明跟準備程序有什麼關係?

開審說明所講的事項,是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準備程序整理的結果,準備程序沒整理好,開審就講不精準。

Q7檢察官跳過開審說明會怎樣?

屬程序瑕疵,國民法官未先取得案件框架,後續證據調查容易失焦。

Q8開審說明跟最後辯論差在哪?

開審說明是審判開場立框架、搶第一印象;辯論是審理結束後總結,等到辯論才反駁框架往往已太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secutiondefense
說明順序檢察官先說明(第70條第1項)被告辯護人於檢方後對等說明(第70條第2項)
說明內容待證事實、證據調查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事實關係準用第1項,主張己方待證事實與聲請調查證據
是否強制檢察官應為之(負舉證責任,刑訴第161條)得為之,放棄將喪失開場框架優勢
戰略意義替素人法官立初始框架建立第一印象、維持武器平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296条(検察官の冒頭陳述)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 형사소송법 제285조(검사의 모두진술)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93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人民陪审员法(功能近似,非對等制度)
🇩🇪 德國StPO § 243 Abs. 3(Verlesung des Anklagesatzes,Schöffengerich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27(exposé de l'affaire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cour d'assises)
🇺🇸 美國Opening statement to the jury(Fed. R. Crim. P.;common law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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