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70 條
- 1.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2.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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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0條規定開審說明:檢察官須於調查證據前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被告辯護人享有對等說明機會。
Q · 國民法官審判一開始,雙方要先做什麼?
依國民法官法第70條第1項,檢察官須在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調查證據程序開始前,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三件事: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第2項給被告、辯護人對等的說明機會。這是替素人法官立案件框架、搶第一印象的關鍵時點。
白話解讀
傳統刑案,檢察官把起訴書丟著,證據一份份慢慢調查,連法律人都常看不出全貌。國民法官審判不行,因為坐在那裡的六個人是素人。第70條要求檢察官在開始調查證據之前,先向國民法官法庭把三件事說清楚: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打算聲請調查哪些證據、這些證據和待證事實有什麼關係。這就是開審說明,等於先給素人一張案件地圖。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被告和辯護人如果要主張自己的事實版本、聲請自己的證據,也要做對等的開審說明。這是你向那六個素人建立第一印象、先講你版本故事的黃金時刻。放棄它,等於把整段開場獨白拱手讓給檢察官。
法律定性
開審說明是國民法官審判中,控辯雙方於正式調查證據前,向由素人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的程序。其功能在於替不具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建立案件全貌、防止臨場證據突襲,並透過被告對等說明機會維持武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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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審判的開審說明是什麼?▾
控辯雙方在正式調查證據前,向國民法官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的程序,等於先給素人法官一張案件地圖。
Q2開審說明由誰先做?▾
檢察官先做(第1項),被告與辯護人在檢方說明後對等說明(第2項)。
Q3被告可以不做開審說明嗎?▾
可以,但放棄等於把整段開場框架讓給檢方,素人法官會帶著檢方版本看後續證據。
Q4開審說明要說明哪三件事?▾
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
Q5開審說明的時點是什麼時候?▾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調查證據程序開始之前,錯過即喪失開場陳述機會。
Q6開審說明跟準備程序有什麼關係?▾
開審說明所講的事項,是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準備程序整理的結果,準備程序沒整理好,開審就講不精準。
Q7檢察官跳過開審說明會怎樣?▾
屬程序瑕疵,國民法官未先取得案件框架,後續證據調查容易失焦。
Q8開審說明跟最後辯論差在哪?▾
開審說明是審判開場立框架、搶第一印象;辯論是審理結束後總結,等到辯論才反駁框架往往已太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osecution | defense |
|---|---|---|
| 說明順序 | 檢察官先說明(第70條第1項) | 被告辯護人於檢方後對等說明(第70條第2項) |
| 說明內容 | 待證事實、證據調查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事實關係 | 準用第1項,主張己方待證事實與聲請調查證據 |
| 是否強制 | 檢察官應為之(負舉證責任,刑訴第161條) | 得為之,放棄將喪失開場框架優勢 |
| 戰略意義 | 替素人法官立初始框架 | 建立第一印象、維持武器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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