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70 條
- 1.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2.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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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0條規定開審說明:檢察官須於調查證據前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被告辯護人享有對等說明機會。
Q · 國民法官審判一開始,雙方要先做什麼?
依國民法官法第70條第1項,檢察官須在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調查證據程序開始前,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三件事: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第2項給被告、辯護人對等的說明機會。這是替素人法官立案件框架、搶第一印象的關鍵時點。
白話解讀
傳統刑案,檢察官把起訴書丟著,證據一份份慢慢調查,連法律人都常看不出全貌。國民法官審判不行,因為坐在那裡的六個人是素人。第70條要求檢察官在開始調查證據之前,先向國民法官法庭把三件事說清楚: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打算聲請調查哪些證據、這些證據和待證事實有什麼關係。這就是開審說明,等於先給素人一張案件地圖。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被告和辯護人如果要主張自己的事實版本、聲請自己的證據,也要做對等的開審說明。這是你向那六個素人建立第一印象、先講你版本故事的黃金時刻。放棄它,等於把整段開場獨白拱手讓給檢察官。
法律定性
開審說明是國民法官審判中,控辯雙方於正式調查證據前,向由素人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的程序。其功能在於替不具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建立案件全貌、防止臨場證據突襲,並透過被告對等說明機會維持武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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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審判一開始,檢察官要先做什麼?▾
做開審說明。第70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在調查證據程序開始前,要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以及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這是控方替素人法官立框架的時刻,辯方若不在第2項做對等說明,等於讓檢方獨佔整段開場。
Q2被告也可以在開頭講自己的說法嗎?▾
可以。第70條第2項規定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在檢察官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並準用同樣規定。這是主動建立第一印象的關鍵時機,先把故事框架講清楚的人,往往在素人心裡先贏一半。
Q3開審說明要說明哪三件事?▾
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這三件事是依第47條第2項準備程序整理的結果。
Q4國民法官開審說明是什麼?▾
控辯雙方在正式調查證據前,向國民法官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計畫的程序,等於先給素人法官一張案件地圖。
Q5什麼叫待證事實?▾
當事人主張並須以證據證明的事實,是開審說明與後續證據調查的核心標的。
Q6開審說明和冒頭陳述差在哪?▾
冒頭陳述是日本裁判員制度用語,開審說明是台灣國民法官法的對應制度,功能都是向素人法官開場立框架。
Q7被告的開審說明怎麼準備?▾
先在準備程序整理爭點(第47條)→設計素人聽得懂的故事框架→等檢方說明後對等陳述→把握第一印象時點。
Q8開審說明在什麼時點做?▾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調查證據程序開始之前,錯過該時點即喪失開場陳述機會。
Q9辯護人如何在開審說明搶第一印象?▾
用素人聽得懂的白話與畫面先把己方事實版本講清楚,讓國民法官帶著這個框架看後續每份證據。
Q10怎麼確保檢方開審說明完整?▾
被害人或告訴人應事前與檢察官對齊最在意的事實點,確保開審說明涵蓋關鍵待證事實,避免後續舉證失焦。
Q11國民法官開審說明 vs 傳統刑案有何不同?▾
傳統刑案直接調查證據,國民法官審判須先做開審說明攤開框架,因為陪席的是不具法律專業的素人。
Q12開審說明 vs 最後辯論差在哪?▾
開審說明是開場立框架、搶第一印象;辯論是審理結束的總結,等辯論才反駁框架往往已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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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prosecution | defense |
|---|---|---|
| 說明順序 | 檢察官先說明(第70條第1項) | 被告辯護人於檢方後對等說明(第70條第2項) |
| 說明內容 | 待證事實、證據調查範圍次序方法、證據與事實關係 | 準用第1項,主張己方待證事實與聲請調查證據 |
| 是否強制 | 檢察官應為之(負舉證責任,刑訴第161條) | 得為之,放棄將喪失開場框架優勢 |
| 戰略意義 | 替素人法官立初始框架 | 建立第一印象、維持武器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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