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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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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2.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9條規定,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與法令解釋四類法律問題,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

Q · 國民法官可以決定哪些證據能不能用嗎?

不行,這四類法律問題專屬職業法官合議決定

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第1項,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之裁定與法令之解釋,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職業法官於決定前認為必要時,「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與國民法官的意見,但這是裁量而非義務。國民法官對該決定有疑惑時,得依第2項請求審判長釋疑。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在這:你以為六個素人法官什麼都能決定,其實不是。第69條畫了一條清楚的分工線,證據能不能用、要不要調查、訴訟程序怎麼裁定、法律怎麼解釋,這些「法律問題」專由三位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最多在法官認為必要時被徵詢意見。為什麼這對被告至關重要?因為你最想做的事,排除一份違法取得的證據,在這個法庭裡不是講給那六個素人聽的,你要說服的是職業法官,而且最好在準備程序就解決。搞錯了對象,對著國民法官大談證據違法,等於白費唇舌,還可能讓不該被看到的內容先在素人心裡留下印象。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69條為國民法官審判中的權限分配規範,將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與法令解釋四類「法律問題」保留予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事實認定與量刑則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構成事實審與法律審分流的制度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可以決定哪些證據能不能用嗎?

不行。第69條第1項明定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和法令解釋,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最多在法官認為必要時被徵詢意見。所有「證據能不能用」的攻防,辯護策略要瞄準三位職業法官,而且最好在準備程序就解決,免得不利內容先污染了素人心證。

Q2那國民法官到底決定什麼?

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共同認定事實與量刑,也就是被告到底做了沒、該判多重。但證據能力、法令解釋這類法律問題,留給職業法官。先把案件爭點分類成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你就立刻知道該說服全體九人、還是只說服三個職業法官。

Q3職業法官決定證據問題前,會問國民法官的意見嗎?

法律寫的是「得」聽取,不是「應」。第69條第1項規定法官於決定前認為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的意見。這是裁量權,職業法官可以完全不徵詢就自行決定,所以別把希望寄託在國民法官能替你影響證據能力的判斷上。

Q4國民法官法第69條是什麼?

劃定權限分工,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與法令解釋四類法律問題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

Q5國民法官可以決定證據能不能用嗎?

不行。證據能力專屬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最多在被徵詢時表示意見。

Q6什麼叫「法令之解釋」由法官合議決定?

如「間接故意」等法律名詞的解釋直接影響定罪,這類法律判斷由三位職業法官拍板,不交素人表決。

Q7證據調查必要性是什麼意思?

指某項證據是否有調查的必要,屬法律問題,由職業法官判斷,國民法官無表決權。

Q8想排除違法證據要在什麼階段提出?

應在準備程序向職業法官合議庭提出並解決,不要留到國民法官在場的審判期日才講。

Q9國民法官對裁定有疑惑怎麼辦?

得依第69條第2項請求審判長釋疑。

Q10辯護人怎麼針對證據能力攻防?

把爭點分類成事實與法律爭議,證據能力瞄準三位職業法官,於準備程序用嚴謹法律論證提出。

Q11職業法官決定前會問國民法官意見嗎?

法條寫「得」聽取,是裁量不是義務,職業法官可不徵詢就自行決定。

Q12國民法官 vs 職業法官 權限差在哪?

事實認定與量刑共同評議表決,證據能力、法令解釋等法律問題職業法官專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cided_bylay_judge_vote
事實認定(被告做了沒)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有表決權
量刑(判多重)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有表決權
證據能力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證據調查必要性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訴訟程序裁定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
法令解釋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

decided_by

事實認定(被告做了沒)
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
量刑(判多重)
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
證據能力
職業法官合議
證據調查必要性
職業法官合議
訴訟程序裁定
職業法官合議
法令解釋
職業法官合議

lay_judge_vote

事實認定(被告做了沒)
有表決權
量刑(判多重)
有表決權
證據能力
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證據調查必要性
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訴訟程序裁定
無表決權
法令解釋
無表決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員法第6条第2項(法令解釈・訴訟手続に関する判断は構成裁判官の権限)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배심원 평결은 권고적, 법률판단은 법관 권한)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七人合议庭陪审员仅参与事实认定,不参与法律适用)
德國GVG § 30 Abs. 2(Schöffen wirken an bestimmten Entscheidungen außerhalb der Hauptverhandlung nicht m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6(les incidents contentieux sont réglés par la cour sans les jurés)
美國美國陪審制:法官裁定法律問題(證據可採性、陪審團指示),陪審團認定事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立法理由一、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及訴訟程序之裁定與法令之解釋,均係專門之法律問題,為發揮訴訟之效率,應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並適用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有關法官合議審判之規定進行評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前段。又所謂「法令之解釋」,係指包含實體法及程序法構成要件之定義與說明,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法律之適用」,係指依照上開定義與說明,而就起訴事實予以涵攝之過程,顯然不同;而所謂訴訟程序之裁定,則包括對於訴訟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乃屬當然。   二、專由法官合議判斷之事項,國民法官不得參與法官之評議過程,但因就第一項所列事項之判斷,可能與對罪責、科刑之判斷有重要關係,故法院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亦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第一項後段。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具法律專業,故原則不得參與前述法律問題之決定,但為期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能形成妥適之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第一項之決定有疑惑者,自得請求審判長釋疑,爰於第二項訂定明文。

  • 證據能力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令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1090722 制定)

一、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及訴訟程序之裁定與法令之解釋,均係專門之法律問題,為發揮訴訟之效率,應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並適用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有關法官合議審判之規定進行評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前段。又所謂「法令之解釋」,係指包含實體法及程序法構成要件之定義與說明,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法律之適用」,係指依照上開定義與說明,而就起訴事實予以涵攝之過程,顯然不同;而所謂訴訟程序之裁定,則包括對於訴訟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乃屬當然。   二、專由法官合議判斷之事項,國民法官不得參與法官之評議過程,但因就第一項所列事項之判斷,可能與對罪責、科刑之判斷有重要關係,故法院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亦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第一項後段。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具法律專業,故原則不得參與前述法律問題之決定,但為期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能形成妥適之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第一項之決定有疑惑者,自得請求審判長釋疑,爰於第二項訂定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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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