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9 條
- 1.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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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9條規定,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與法令解釋四類法律問題,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
Q · 國民法官可以決定哪些證據能不能用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第1項,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之裁定與法令之解釋,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職業法官於決定前認為必要時,「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與國民法官的意見,但這是裁量而非義務。國民法官對該決定有疑惑時,得依第2項請求審判長釋疑。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在這:你以為六個素人法官什麼都能決定,其實不是。第69條畫了一條清楚的分工線,證據能不能用、要不要調查、訴訟程序怎麼裁定、法律怎麼解釋,這些「法律問題」專由三位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最多在法官認為必要時被徵詢意見。為什麼這對被告至關重要?因為你最想做的事,排除一份違法取得的證據,在這個法庭裡不是講給那六個素人聽的,你要說服的是職業法官,而且最好在準備程序就解決。搞錯了對象,對著國民法官大談證據違法,等於白費唇舌,還可能讓不該被看到的內容先在素人心裡留下印象。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69條為國民法官審判中的權限分配規範,將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與法令解釋四類「法律問題」保留予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事實認定與量刑則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構成事實審與法律審分流的制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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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69條是什麼?▾
劃定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權限分工,四類法律問題專由職業法官決定。
Q2國民法官可以決定證據能不能用嗎?▾
不行,證據能力專屬職業法官合議決定。
Q3證據調查必要性是什麼意思?▾
指某項證據是否有調查的必要,由職業法官判斷。
Q4想排除違法證據要在什麼階段提出?▾
應在準備程序向職業法官提出並解決。
Q5國民法官對裁定有疑惑怎麼辦?▾
得依第2項請求審判長釋疑。
Q6職業法官決定前會問國民法官意見嗎?▾
法條寫「得」聽取,是裁量不是義務。
Q7國民法官 vs 職業法官 權限差在哪?▾
事實量刑共同決定,法律問題職業法官專屬。
Q8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誰決定?▾
事實九人共同,法律三位職業法官合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cided_by | lay_judge_vote |
|---|---|---|
| 事實認定(被告做了沒) | 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 | 有表決權 |
| 量刑(判多重) | 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 | 有表決權 |
| 證據能力 | 職業法官合議 | 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
| 證據調查必要性 | 職業法官合議 | 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
| 訴訟程序裁定 | 職業法官合議 | 無表決權 |
| 法令解釋 | 職業法官合議 | 無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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