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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69 條

  1. 1.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2.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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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9條規定,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與法令解釋四類法律問題,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

Q · 國民法官可以決定哪些證據能不能用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第1項,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之裁定與法令之解釋,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職業法官於決定前認為必要時,「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與國民法官的意見,但這是裁量而非義務。國民法官對該決定有疑惑時,得依第2項請求審判長釋疑。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在這:你以為六個素人法官什麼都能決定,其實不是。第69條畫了一條清楚的分工線,證據能不能用、要不要調查、訴訟程序怎麼裁定、法律怎麼解釋,這些「法律問題」專由三位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最多在法官認為必要時被徵詢意見。為什麼這對被告至關重要?因為你最想做的事,排除一份違法取得的證據,在這個法庭裡不是講給那六個素人聽的,你要說服的是職業法官,而且最好在準備程序就解決。搞錯了對象,對著國民法官大談證據違法,等於白費唇舌,還可能讓不該被看到的內容先在素人心裡留下印象。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69條為國民法官審判中的權限分配規範,將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裁定與法令解釋四類「法律問題」保留予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國民法官不參與表決;事實認定與量刑則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構成事實審與法律審分流的制度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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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69條是什麼?

劃定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權限分工,四類法律問題專由職業法官決定。

Q2國民法官可以決定證據能不能用嗎?

不行,證據能力專屬職業法官合議決定。

Q3證據調查必要性是什麼意思?

指某項證據是否有調查的必要,由職業法官判斷。

Q4想排除違法證據要在什麼階段提出?

應在準備程序向職業法官提出並解決。

Q5國民法官對裁定有疑惑怎麼辦?

得依第2項請求審判長釋疑。

Q6職業法官決定前會問國民法官意見嗎?

法條寫「得」聽取,是裁量不是義務。

Q7國民法官 vs 職業法官 權限差在哪?

事實量刑共同決定,法律問題職業法官專屬。

Q8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誰決定?

事實九人共同,法律三位職業法官合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cided_bylay_judge_vote
事實認定(被告做了沒)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有表決權
量刑(判多重)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有表決權
證據能力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證據調查必要性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得被徵詢
訴訟程序裁定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
法令解釋職業法官合議無表決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法第6条第2項(法令解釈・訴訟手続に関する判断は構成裁判官の権限)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배심원 평결은 권고적, 법률판단은 법관 권한)
🇨🇳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七人合议庭陪审员仅参与事实认定,不参与法律适用)
🇩🇪 德國GVG § 30 Abs. 2(Schöffen wirken an bestimmten Entscheidungen außerhalb der Hauptverhandlung nicht mi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6(les incidents contentieux sont réglés par la cour sans les jurés)
🇺🇸 美國美國陪審制:法官裁定法律問題(證據可採性、陪審團指示),陪審團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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