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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2.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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