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8 條要求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以集中審理確保素人法官在記憶清晰時評斷證據。
Q · 當國民法官要連續開庭好幾天,工作會受影響嗎?
會連請數日假,雇主依法不得拒絕或刁難
依國民法官法第 68 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因此被選任者通常需連續請數個工作天的假。國民法官法另設雇主義務條款,雇主不得拒絕給假,亦不得因員工擔任國民法官而給予不利處分。被告方則須在連日庭開始前完成全部證據與答辯準備。
台灣的刑事案件,開庭常常一個月一次,一拖好幾年,連法律人都看得頭昏。國民法官的審判反過來:第68條要求「連日接續開庭」,幾天內密集審完。為什麼?因為坐在那裡的六個人是素人,沒辦法像職業法官那樣把案情記在腦裡幾個月。證據必須在記憶清晰時一次評斷,這叫集中審理。這條對你的影響有兩面:當你被選為國民法官,代表你要連續請好幾個工作天的假,而雇主依法不得拒絕或因此對你不利;當你是被告,代表整場攻防在幾天內打完,沒有「下個月開庭再補」的緩衝,你和律師的準備必須在開庭前一次到位。
國民法官法第 68 條為集中審理原則之程序規範,要求國民參與審判之刑事案件的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使參與審判的素人法官得在記憶清晰時一次完成證據調查與評議,避免分散審理造成印象衰退而影響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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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保障你的職場權益,雇主不得因你擔任國民法官而拒絕給假,或對你做不利處分。第68條的連日接續開庭就是為了讓審判集中、快速完成。內行人提示:給假期間的薪資待遇,記得查閱你的勞動契約和公司內規,並保全好法院通知書,萬一雇主刁難,這是你主張權益的依據。
因為素人法官無法像職業法官那樣把案情記憶好幾個月,證據必須在印象清晰時一次評斷。第68條的連日接續開庭就是集中審理原則的體現。內行人提示:這也是為什麼準備程序(第47條)會先把爭點和證據整理乾淨,讓正式庭高效進行,否則連日庭根本跑不完。
確立集中審理原則,要求審判期日除特別情形外連日接續開庭,讓素人法官記憶清晰時一次評斷證據。
把證據調查與審理集中在連續期日完成,避免分散開庭導致印象衰退影響事實認定。
指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中斷或調整連日開庭的例外事由,如不可抗力或重大程序需求。
國民法官是素人不能長期記案,須連日集中審理;職業法官可分散審理長期記憶案情。
依連日庭期向雇主請假,保全法院選任通知書,雇主依法不得拒絕或做不利處分。
與律師在準備程序(第47條)整理爭點與證據,所有答辯與證人於開庭前一次到位。
應於準備程序中即時向法院表示,正式連日庭開始後幾乎無調整空間。
看法院確認的審理計畫(第63條),其上載明連日庭期的起訖日。
前者數日密集審結、無補件空檔;後者一月一庭可拖數年、可下次補件。
制度同源皆採連日的開廷,差別在合議結構與適用案件範圍的細節設計。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riminal_trial | citizen_judge_trial |
|---|---|---|
| 開庭節奏 | 常一個月一次,分散審理可拖數年 | 除特別情形外連日接續開庭,數日內審結 |
| 審判者 | 職業法官,可長期記憶案情 | 國民法官為素人,需記憶清晰時一次評斷 |
| 證據評價 | 隔週評斷,印象易衰退 | 集中評斷,印象清晰可信度高 |
| 當事人準備 | 可下次開庭再補件 | 開庭前須一次到位,無補件空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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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
立法理由為貫徹集中審理之精神,使訴訟能迅速審理終結,減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期間受外界不當干擾之機會,並節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時間,是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進行,以期迅速終結,爰訂定本條。所稱連日接續開庭,指自第一次審判期日起,連日開庭,繼續審理,而不中斷之謂。又所謂特別情形,例如法定假日、天災、國民法官缺額,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證人、鑑定人不到庭等必須中斷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情形而言。
為貫徹集中審理之精神,使訴訟能迅速審理終結,減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期間受外界不當干擾之機會,並節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時間,是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進行,以期迅速終結,爰訂定本條。所稱連日接續開庭,指自第一次審判期日起,連日開庭,繼續審理,而不中斷之謂。又所謂特別情形,例如法定假日、天災、國民法官缺額,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證人、鑑定人不到庭等必須中斷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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