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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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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7條規定,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維持六人合議庭。

Q · 國民法官開庭當天有人缺席,審判還能進行嗎?

不能,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滿六人才能續行

依國民法官法第67條,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國民法官法庭須由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組成(第9條),缺一人即不合法。實務上由選任時預留的備位國民法官立即遞補維持六人,審判才能不中斷續行;若在缺額狀態硬行審判,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被告得據以上訴。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庭的數字是固定的:三個職業法官加六個國民法官,一個都不能少。第67條把這個「六」變成不可妥協的底線:審判期日只要國民法官有缺額,就不得審判。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它牽出一個你可能沒注意的設計:為什麼選任時要多選幾位「備位國民法官」坐冷板凳?答案就在這條。正選一旦因病、因故缺席,備位立刻遞補維持六人,審判才能繼續。對被告來說這更是一道保命線:如果審判在人數不足的狀態下硬是進行,整個程序就違法,判決有被上訴撤銷的風險。人數不是形式,是國民參與審判正當性的根。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67條為國民法官法庭的組織完整性規定,要求審判期日國民法官須足額(六人),缺額者不得審判,藉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制度維持合議庭法定組成,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的正當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臨時生病不能來,審判怎麼辦?

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67條規定缺額不得審判,所以法律事先安排備位國民法官,正選一缺額立刻補上維持六人,審判不中斷。

Q2如果審判時國民法官沒到齊,判決還有效嗎?

不合法。國民法官法庭必須由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組成(第9條),缺額狀態仍審判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被告可據此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上訴。

Q3國民法官法第67條是什麼?

規定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即不得審判,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維持六人合議。

Q4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

選任時預留的候補國民法官,正選缺額時遞補維持法定六人之數,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Q5國民法官法庭由幾個人組成?

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共九人合議(第9條),第67條要求六名國民法官須足額。

Q6什麼叫法院組織不合法?

合議庭人數或資格不符法定要求,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Q7國民法官臨時不能來怎麼辦?

由選任時預留的備位國民法官立即遞補,補滿六人後審判續行不中斷。

Q8發現審判時國民法官缺額怎麼主張?

記下日期與出缺情形,當庭由律師表示異議留下筆錄,並於上訴期間內主張程序違法。

Q9被告如何用缺額爭議上訴?

以法院組織不合法(刑訴第379條第1款)為由,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提起上訴。

Q10缺額爭議有沒有時效?

無特定時效,應於審判進行中即時主張,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

Q11正選國民法官 vs 備位國民法官差在哪?

正選全程參與表決;備位在庭備援,未遞補前不表決,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Q12國民法官缺額 vs 職業法官缺額處理一樣嗎?

國民法官缺額靠備位遞補維持六人;不同於職業法官以更新審判程序處理,但兩者缺額均影響合議庭合法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正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在庭職責全程參與、評議表決在庭旁聽備援,未遞補前不表決
遞補後效力本即有表決權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對審判合法性影響缺額且無遞補即不得審判存在目的即為維持六人之數

正選國民法官

在庭職責
全程參與、評議表決
遞補後效力
本即有表決權
對審判合法性影響
缺額且無遞補即不得審判

備位國民法官

在庭職責
在庭旁聽備援,未遞補前不表決
遞補後效力
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對審判合法性影響
存在目的即為維持六人之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補充裁判員制度,裁判官3名+裁判員6名)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예비배심원 제도,諮詢性陪審,結構非完全對應)
德國GVG(Ergänzungsschöffen 補充參審員,制度近似但無等同缺額即違法之量化規則)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jurés supplémentaires 補充陪審員)
美國Fed. R. Crim. P. 24(c)(alternate jurors 候補陪審員)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立法理由為確實實現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宗旨,並維持第三條所定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是審判期日如遇國民法官有缺額者,自不得進行審判,而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補齊缺額,爰訂定本條。至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被告、辯護人之出庭、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之,附此敘明。

  • 審判期日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1090722 制定)

為確實實現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宗旨,並維持第三條所定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是審判期日如遇國民法官有缺額者,自不得進行審判,而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補齊缺額,爰訂定本條。至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被告、辯護人之出庭、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之,附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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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67 條規定:「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