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7條規定,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維持六人合議庭。
Q · 國民法官開庭當天有人缺席,審判還能進行嗎?
不能,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滿六人才能續行
依國民法官法第67條,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國民法官法庭須由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組成(第9條),缺一人即不合法。實務上由選任時預留的備位國民法官立即遞補維持六人,審判才能不中斷續行;若在缺額狀態硬行審判,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被告得據以上訴。
國民法官法庭的數字是固定的:三個職業法官加六個國民法官,一個都不能少。第67條把這個「六」變成不可妥協的底線:審判期日只要國民法官有缺額,就不得審判。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它牽出一個你可能沒注意的設計:為什麼選任時要多選幾位「備位國民法官」坐冷板凳?答案就在這條。正選一旦因病、因故缺席,備位立刻遞補維持六人,審判才能繼續。對被告來說這更是一道保命線:如果審判在人數不足的狀態下硬是進行,整個程序就違法,判決有被上訴撤銷的風險。人數不是形式,是國民參與審判正當性的根。
國民法官法第67條為國民法官法庭的組織完整性規定,要求審判期日國民法官須足額(六人),缺額者不得審判,藉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制度維持合議庭法定組成,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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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67條規定缺額不得審判,所以法律事先安排備位國民法官,正選一缺額立刻補上維持六人,審判不中斷。
不合法。國民法官法庭必須由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組成(第9條),缺額狀態仍審判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被告可據此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上訴。
規定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即不得審判,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維持六人合議。
選任時預留的候補國民法官,正選缺額時遞補維持法定六人之數,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共九人合議(第9條),第67條要求六名國民法官須足額。
合議庭人數或資格不符法定要求,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由選任時預留的備位國民法官立即遞補,補滿六人後審判續行不中斷。
記下日期與出缺情形,當庭由律師表示異議留下筆錄,並於上訴期間內主張程序違法。
以法院組織不合法(刑訴第379條第1款)為由,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提起上訴。
無特定時效,應於審判進行中即時主張,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
正選全程參與表決;備位在庭備援,未遞補前不表決,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國民法官缺額靠備位遞補維持六人;不同於職業法官以更新審判程序處理,但兩者缺額均影響合議庭合法性。
| 比較面向 | 正選國民法官 | 備位國民法官 |
|---|---|---|
| 在庭職責 | 全程參與、評議表決 | 在庭旁聽備援,未遞補前不表決 |
| 遞補後效力 | 本即有表決權 | 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
| 對審判合法性影響 | 缺額且無遞補即不得審判 | 存在目的即為維持六人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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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立法理由為確實實現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宗旨,並維持第三條所定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是審判期日如遇國民法官有缺額者,自不得進行審判,而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補齊缺額,爰訂定本條。至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被告、辯護人之出庭、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之,附此敘明。
為確實實現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宗旨,並維持第三條所定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是審判期日如遇國民法官有缺額者,自不得進行審判,而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補齊缺額,爰訂定本條。至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被告、辯護人之出庭、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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