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7 條
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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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7條規定,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維持六人合議庭。
Q · 國民法官開庭當天有人缺席,審判還能進行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67條,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國民法官法庭須由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組成(第9條),缺一人即不合法。實務上由選任時預留的備位國民法官立即遞補維持六人,審判才能不中斷續行;若在缺額狀態硬行審判,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被告得據以上訴。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庭的數字是固定的:三個職業法官加六個國民法官,一個都不能少。第67條把這個「六」變成不可妥協的底線:審判期日只要國民法官有缺額,就不得審判。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它牽出一個你可能沒注意的設計:為什麼選任時要多選幾位「備位國民法官」坐冷板凳?答案就在這條。正選一旦因病、因故缺席,備位立刻遞補維持六人,審判才能繼續。對被告來說這更是一道保命線:如果審判在人數不足的狀態下硬是進行,整個程序就違法,判決有被上訴撤銷的風險。人數不是形式,是國民參與審判正當性的根。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67條為國民法官法庭的組織完整性規定,要求審判期日國民法官須足額(六人),缺額者不得審判,藉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制度維持合議庭法定組成,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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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67條是什麼?▾
規定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即不得審判,須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維持六人合議。
Q2國民法官臨時不能來怎麼辦?▾
由選任時預留的備位國民法官立即遞補,補滿六人後審判續行。
Q3為什麼要有備位國民法官?▾
正是為了第67條:正選缺額時能即時補上六人之數,避免整場審判重來。
Q4國民法官沒到齊審判有效嗎?▾
不合法。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被告得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
Q5缺額不得審判跟判決違法有什麼關係?▾
缺額續行直接連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是撤銷判決的程序事由。
Q6備位國民法官接手後權限跟正選一樣嗎?▾
一樣。遞補後每一票與正選具同等效力。
Q7備位國民法官也不夠時怎麼辦?▾
無備位可遞補時無法維持六人,審判不得進行,需更新程序處理。
Q8被告發現缺額卻仍開庭該怎麼主張?▾
當庭由律師表示異議留下紀錄,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以程序違法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正選國民法官 | 備位國民法官 |
|---|---|---|
| 在庭職責 | 全程參與、評議表決 | 在庭旁聽備援,未遞補前不表決 |
| 遞補後效力 | 本即有表決權 | 遞補後與正選同等效力 |
| 對審判合法性影響 | 缺額且無遞補即不得審判 | 存在目的即為維持六人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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