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8 條
- 1.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 2.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3.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 4.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並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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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規範審判期日時序:先調查證據,再訊問被告被訴事實,最後調查科刑資料。
Q · 刑事審判庭上法官什麼時候問被告核心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三項,除簡式審判程序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之訊問應於調查證據程序最後行之。理由是避免法官在證據未完整呈現前,先被被告回答染色心證。112 年修法新增第四項:科刑資料之調查獨立於事實訊問之後進行,且檢察官須先指出量刑事實的證明方法,量刑正式進入證據攻防階段。
白話解讀
刑事庭裡發生的每個動作,順序都不是隨便排的。這條規定就是那張看不見的時程表:先處理人別、起訴要旨、權利告知(§287 那套),接著才能進入「調查證據」;證據都調查完了,審判長才會「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也就是說,被告被問核心問題的時刻,是被刻意排在最後面,理由是不讓法官在還沒看完證據前就先被你的回答染色。更關鍵的是 112 年新增的最後一句:科刑階段(量刑)獨立進行,而且檢察官必須先指出量刑事實的證明方法。意思是:以前法官想怎麼量刑就怎麼量,現在量刑要有證據、要被攻防。如果你的律師只準備了「事實辯」,沒準備「量刑辯」,他漏掉了一整個戰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為審判期日證據調查與被告訊問之時序規範,建立四階段架構:起訴要旨與權利告知(§287)→ 證據調查 → 被告被訴事實訊問 → 科刑資料調查並指出證明方法。第三項時序設計源於防止法官先入為主,第四項 112 年修法配合釋字第 775 號將量刑與罪責認定切割成兩個獨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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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規定什麼?▾
規範審判期日的時序:起訴要旨與權利告知 → 調查證據 → 訊問被告事實 → 調查科刑資料。
Q2為什麼被告訊問要排在最後?▾
防止法官在證據未完整呈現前,先被被告回答影響心證的程序設計。
Q3112 年修法新增了什麼?▾
第四項新增「審判長須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量刑階段正式進入證據攻防。
Q4簡式審判程序適用第 288 條嗎?▾
不適用第三項時序保障。簡式程序由法官決定訊問順序,被告認罪換來程序簡化但失去本條保護。
Q5準備程序中的陳述審判庭可以宣讀代替嗎?▾
依第二項,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陳述可宣讀,但法院認有必要仍須重新詰問。
Q6違反第 288 條時序可以上訴嗎?▾
可以。違反時序構成程序瑕疵,律師應當庭聲明異議(§288-3),並作為上訴理由。
Q7科刑資料的證明方法是什麼?▾
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和解狀況、家庭經濟、教化參與紀錄等量刑要素的證據呈現方式。
Q8釋字 775 號跟第 288 條有什麼關係?▾
釋字 775 號確立量刑須與罪責相當,112 年修法第四項把這個憲法原則寫進程序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常程序 | 簡式審判程序 | 協商程序 |
|---|---|---|---|
| 適用程序 | 完整適用 §288 四階段時序 | 排除第三項時序保障,順序由法官決定 | 完全排除證據調查,僅形式審查協商內容 |
| 被告訊問時點 | 證據調查完畢後 | 法官裁量 | 無正式訊問 |
| 科刑資料證明方法曉諭 | 強制(112 年新增) | 強制但程序簡化 | 由協商內容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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