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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87-2 條(共同被告之準用規定)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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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2 規定,法院調查被告本人案件時,共同被告準用人證規定,須具結、接受交互詰問,講假話構成偽證罪。

Q · 共同被告什麼時候會變成證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2,當法院調查「被告本人之案件」時,共同被告對該案件具有證人適格,準用人證規定。通常先依第 287 條之 1 聲請分離審理,前共同被告轉為證人後必須具結,講假話構成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7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以交互詰問。

白話解讀

一個人,在同一個法庭、同一場審判,可以被切換成兩種不同的法律身份。這條是 2003 年大修法中最關鍵的一塊之一。在這之前,共同被告的自白對其他被告的效力怎麼算,一直是個大麻煩。法官只聽到 A 說「是 B 指使的」,不能叫 A 具結(他是被告),也無法完整進行交互詰問。結果 A 的陳述是否能當作 B 的不利證據,實務上混亂。這條明確化:當法院調查「被告本人案件」時,共同被告對該案件具有證人的適格,準用人證規定。必須具結、可以交互詰問、講假話構成偽證。這個調整通常搭配前一條(第287條之1)的分離審理使用:先分離,然後把前共同被告傳喚為你案子的證人。他在證人身份下做陳述,他講的話的證據能力和可信度,從「自白」變成「證詞」,遊戲規則完全不同。身份一旦切換,他的話背後就多了一個偽證罪的陰影,這是共同被告制度最關鍵的槓桿。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2 為共同被告轉換證人之核心條款,規範法院於調查被告本人案件時,共同被告對該案件具備證人適格並準用人證程序,包含具結義務、交互詰問、偽證罪責,是 2003 年確立交互詰問制度時新增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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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同被告轉為證人後還能行使緘默權嗎?

身份切換後他不再是被告,原則上不能行使緘默權。但他可以依刑訴法第 181 條主張拒絕證言權,因為陳述可能使自己或近親受刑事追訴。拒絕證言和緘默不同,必須具體說明拒絕理由,由法院判斷是否合法。實務上是精密的平衡設計,國家要他作證又尊重不自證己罪的憲法權利。

Q2如果共同被告在證人身份講假話,他會被加重處罰嗎?

偽證罪本身就是刑法第 168 條規定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會因他同時是被告身份而加重。但實務上有連動效應,如果原本自白被證實是謊言,檢察官可能另案對偽證行為起訴,變成原案件加偽證案件兩案一起走。這是這條制度最強的嚇阻力,許多人在具結前會主動修正陳述。

Q3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2 是什麼?

規定法院調查被告本人案件時,共同被告準用人證規定,須具結、接受交互詰問、講假話構成偽證罪。是 2003 年增訂的關鍵條文。

Q4共同被告準用人證是什麼意思?

同一個人在不同案件維度下有不同法律身份。對自己案件是被告,對其他被告案件視為證人,準用刑訴人證章全部規定。

Q5什麼叫具結?

證人陳述前簽署結文保證據實陳述,違反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高 7 年有期徒刑,是逼證人說實話的法定壓力。

Q6交互詰問是什麼?

依刑訴第 166 條由當事人輪流對證人提問,包含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是英美法系移植的核心制度。

Q7刑訴 287 之 2 怎麼用?

先依第 287 條之 1 聲請分離審理 → 法院裁定分離 → 依本條傳喚前共同被告為證人 → 具結後交互詰問。四步驟。

Q8怎麼聲請分離審理?

書狀向法院聲請或當庭聲明,理由為共同被告陳述涉及他人案件需獨立調查證據能力,並援引第 287 條之 1。

Q9證人費用要付多少?

依刑訴第 194 條證人有日費及旅費請求權,由國庫支付。被告請求傳喚證人不需自掏腰包付證人費。

Q10怎麼準備交互詰問彈劾共同被告?

閱卷整理偵訊筆錄、過往陳述、Line 對話、書證等矛盾點,準備提示給證人讓他無法迴避。事前準備是關鍵。

Q11本條 vs 第 156 條(自白補強)差在哪?

156 條處理被告身份自白的證據能力,本條切換身份為證人後直接適用證據法則,舉證效力與心證評價完全不同。

Q12本條 vs 第 287 條之 1(分離審理)差在哪?

287-1 是程序前置(分離合併),本條是實體準用(人證適用)。一是分案手續,一是證據程序,必須搭配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身份{ "label": "共同被告身份", "value": "被告" }{ "label": "準用人證身份", "value": "證人" }
緘默權{ "label": "共同被告身份", "value": "有緘默權(第 95 條)" }{ "label": "準用人證身份", "value": "原則無,但可主張拒絕證言權(第 181 條)" }
具結義務{ "label": "共同被告身份", "value": "無" }{ "label": "準用人證身份", "value": "有,違反觸犯偽證罪" }
交互詰問{ "label": "共同被告身份", "value": "原則不適用" }{ "label": "準用人證身份", "value": "適用(第 166 條)" }
陳述法律性質{ "label": "共同被告身份", "value": "自白(須有補強證據,第 156 條)" }{ "label": "準用人證身份", "value": "證言(依證據法則評價)"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1 条(被告人質問)及第 322 条(共犯者の供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12조(공동피고인 진술의 증거능력)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证人出庭作证)
🇩🇪 德國StPO § 60 Nr. 2(Vereidigungsverbot bei Mitbeschuldigten)
🇺🇸 美國Bruton v. United States, 391 U.S. 123 (1968) + Fed. R. Evid.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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