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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87-1 條(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2.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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