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7-1 條(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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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k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程序分離的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