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287-1 條(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2.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ek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程序分離的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