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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87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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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之罪名、緘默權、辯護權與聲請調查證據權。

Q ·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審判長要告知被告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必須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的四項事項:一是所犯罪名,二是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三是得選任辯護人並具備強制辯護或法律扶助資格時的提示,四是得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這是程序強制規定,漏告知可能構成程序違背法令,上級審得撤銷原判。

白話解讀

美國電影裡警察抓人時會念「你有權保持緘默...」,台灣版本也有,而且規格更高。不是只有警察偵訊時要念(那是另一條,第 95 條),審判開始時審判長也要再念一次。念什麼?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聲請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這四樣東西是國家主動告訴你:「我現在要審判你,但你不是案板上的肉,你有這些武器。」很多被告在這個時刻心情混亂根本沒聽清楚,但這段宣告的法律意義重大:如果審判長漏念、念錯、或被告根本沒聽到(例如聽力問題沒被處理),這個程序瑕疵可能成為上訴時的有利事由。2003 年修法就是為了把這個告知義務從偵查階段延伸到審判階段,讓被告從頭到尾都清楚自己的權利。這不是儀式,是國家跟你之間的權利交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為審判期日權利告知條款,規範審判長在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應主動向被告告知第95條所列舉之四項法定權利。本條建立國家於審判啟動時主動揭露被告防禦工具的義務,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刑事審判中的具體展現,確保被告不因無知而喪失防禦機會。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什麼?

規定審判長在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應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的四項權利。

Q2審判長要告知被告哪四項權利?

所犯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權。

Q3審判長沒告知會怎樣?

屬於程序違背法令,依第379條可成為上訴撤銷事由。

Q4第287條跟第95條差在哪?

第95條是告知事項清單,第287條是審判期日的告知時機規定。

Q5緘默權會被推論不利嗎?

依第156條第4項,被告緘默不得作為對其不利之推論依據。

Q6外籍被告聽不懂中文怎麼辦?

辯護人應請求傳譯或書面告知,否則告知等於無效。

Q7告知不完整能上訴嗎?

可以,但實務上要視是否影響判決結果,當庭異議效果最強。

Q8低收入戶被告有什麼權利?

可依法律扶助法申請扶助律師,審判長告知時應主動提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287article_95
適用階段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偵查及審判全程訊問時
告知主體審判長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
告知內容指向第95條規定之事項罪名、緘默權、辯護權、調查證據權四項清單
違反效果程序違背法令,得構成第379條撤銷事由偵查階段違反可能影響自白任意性、審判排除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91条(起訴状朗読)+ 第291条の2(黙秘権等の告知)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83조의2(피고인의 진술거부권 고지)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190條(法庭調查程序開始)+ 第120條(訊問前告知權利)
🇩🇪 德國StPO § 243 Abs. 5(Belehrung des Angeklagten zu Beginn der Hauptverhand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06(information du prévenu sur la nature et la cause de l'accusation et ses droits)
🇺🇸 美國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custodial interrogation 階段)+ Fed. R. Crim. P. 11(arraignment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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