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7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之罪名、緘默權、辯護權與聲請調查證據權。
Q ·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審判長要告知被告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必須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的四項事項:一是所犯罪名,二是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三是得選任辯護人並具備強制辯護或法律扶助資格時的提示,四是得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這是程序強制規定,漏告知可能構成程序違背法令,上級審得撤銷原判。
白話解讀
美國電影裡警察抓人時會念「你有權保持緘默...」,台灣版本也有,而且規格更高。不是只有警察偵訊時要念(那是另一條,第 95 條),審判開始時審判長也要再念一次。念什麼?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聲請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這四樣東西是國家主動告訴你:「我現在要審判你,但你不是案板上的肉,你有這些武器。」很多被告在這個時刻心情混亂根本沒聽清楚,但這段宣告的法律意義重大:如果審判長漏念、念錯、或被告根本沒聽到(例如聽力問題沒被處理),這個程序瑕疵可能成為上訴時的有利事由。2003 年修法就是為了把這個告知義務從偵查階段延伸到審判階段,讓被告從頭到尾都清楚自己的權利。這不是儀式,是國家跟你之間的權利交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為審判期日權利告知條款,規範審判長在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應主動向被告告知第95條所列舉之四項法定權利。本條建立國家於審判啟動時主動揭露被告防禦工具的義務,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刑事審判中的具體展現,確保被告不因無知而喪失防禦機會。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什麼?▾
規定審判長在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應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的四項權利。
Q2審判長要告知被告哪四項權利?▾
所犯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權。
Q3審判長沒告知會怎樣?▾
屬於程序違背法令,依第379條可成為上訴撤銷事由。
Q4第287條跟第95條差在哪?▾
第95條是告知事項清單,第287條是審判期日的告知時機規定。
Q5緘默權會被推論不利嗎?▾
依第156條第4項,被告緘默不得作為對其不利之推論依據。
Q6外籍被告聽不懂中文怎麼辦?▾
辯護人應請求傳譯或書面告知,否則告知等於無效。
Q7告知不完整能上訴嗎?▾
可以,但實務上要視是否影響判決結果,當庭異議效果最強。
Q8低收入戶被告有什麼權利?▾
可依法律扶助法申請扶助律師,審判長告知時應主動提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87 | article_95 |
|---|---|---|
| 適用階段 | 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 | 偵查及審判全程訊問時 |
| 告知主體 | 審判長 |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 |
| 告知內容 | 指向第95條規定之事項 | 罪名、緘默權、辯護權、調查證據權四項清單 |
| 違反效果 | 程序違背法令,得構成第379條撤銷事由 | 偵查階段違反可能影響自白任意性、審判排除證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