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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87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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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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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色彩,審判程序之進行應由當事人扮演積極主動之角色,而以當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現行條文規定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即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與前開修法精神不合,且與交互詰問之訴訟程序進行亦有扞格之處,是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之次序應予調整,爰將本條後段部分先予刪除,為文字修正後,挪移於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 二、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法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已公布增訂第九十五條告知罪名之相關規定,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後段,增訂審判長應告知第九十五條事項之規定,俾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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