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88-1 條(陳述意見權及提出有利證據之告知)

  1. 1.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2. 2.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8-1 條,審判長每調查完一件證據,應當場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並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證據。

Q · 證據調查時,法官什麼時候會問我的意見?我不講話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1 條第一項,審判長每調查完一件證據(包括筆錄、物證、鑑定書、證人證詞),都「應當場」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這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沉默會被視為對該證據無意見,法官即可採為心證基礎,等到最後辯論時再爭執,效力大幅降低。具體意見要指出頁碼、時間點、矛盾處,當庭記入筆錄才有日後攻防價值。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個被多數被告錯過的瞬間:每調查完一份證據,審判長必須轉頭問當事人「對此有無意見」。這不是客氣的形式,是法律強制的步驟。多數被告在這個瞬間搖頭或沉默,因為不知道該說什麼、怕打斷程序、或以為留到「最後辯論」再講才對。錯了。當下對該證據提出質疑(這份筆錄與我說過的不符、這張照片不完整、這個物證的鑑定書沒有原本),是把疑點打進法官心證最直接的時機。第二項更關鍵:審判長有義務告知你「你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律師會幫你準備,但如果你沒律師(自行辯護),這條就是你的救命線。法官沒告知就是程序瑕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8-1 條為證據調查程序中之「即時陳述意見權」與「告知有利證據義務」雙重保障規範。第一項要求審判長於每件證據調查完畢後當場詢問當事人意見,避免證據被默默採納;第二項課與審判長對被告(特別是自行辯護者)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之義務,違反屬於程序瑕疵,得作為上訴理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88-1 條是什麼?

證據調查程序中當事人即時陳述意見權與審判長告知義務的核心規定

Q2證據調查時要怎麼表達意見?

當場具體指出頁碼、時間點、矛盾處,請求記入筆錄

Q3審判長沒問我意見就跳下一件證據怎麼辦?

當庭請求審判長依 §288-1 詢問,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

Q4被害人能不能用 288-1 表達意見?

能,透過告訴代理人在每件證據出示後表達

Q5沒律師自行辯護要怎麼用第二項?

審判長若未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當庭請求記明筆錄成為上訴籌碼

Q6刑訴 288-1 vs 288-2 差在哪?

288-1 是個別證據意見,288-2 是全部證據調查完後對證明力的整體辯論

Q7對證據的意見要在最後辯論時講才有效嗎?

錯。當場講最有效,最後辯論時講為時已晚

Q8被告當天律師請假改派助理,能不能自己發言?

能,當事人權利不受律師到場與否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timingscopepowersubject
刑訴 §288-1每件證據調查完畢時對該個別證據即時影響心證形成當事人(含被害人/告訴人)
刑訴 §288-2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整體證據證明力統整性辯論當事人
刑訴 §288-3審判長處分當下對證據調查處分聲明異議,請求合議庭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
刑訴 §289證據調查全部完畢後事實與法律全面辯論言詞辯論主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95条・第307条(証拠調べに対する当事者の意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3조(증거조사 후 의견 진술)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195条(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意見)
🇩🇪 德國StPO § 257(Erklärung des Angeklagten zu jedem einzelnen Beweismittel - 對個別證據之當事人陳述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42(observations sur les éléments de preuv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6 + 6th Amendment Confrontation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