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前條程序完畢後,應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1條規定,審判長應於檢察官說明後,向法庭說明準備程序整理之爭點結果及證據調查的範圍、次序與方法。
Q · 國民法官開庭時,審判長一開始講的那段話是什麼?
審判長說明爭點與證據調查計畫
依國民法官法第71條,審判長在檢察官說明(第70條)後,須向法庭說明準備程序整理出的爭點結果,以及接下來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與方法。由於國民法官事前看不到完整卷宗,這段口頭說明等於是發給六位國民法官的「地圖」,框住他們理解全案的起點。
國民法官制度最大的賭注,是讓六個沒受過法律訓練的素人,在短短幾天內看懂一個可能涉及殺人的複雜案件,然後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該關多久。第71條是這場賭注的開場儀式:在正式調查證據之前,審判長必須把準備程序整理好的爭點(雙方到底在吵什麼)、還有接下來要怎麼查證據(查哪些、先查什麼、用什麼方法),完整講給法庭聽。為什麼這段話對你重要?因為它等於是發給六位國民法官的「地圖」。地圖畫得清楚,素人才不會在證據海裡迷路;講得偏頗或含糊,整個案子的判斷可能從第一秒就歪了。如果你是被告,這段說明框住了國民法官接下來「用什麼框架」理解你的案子,它不是流水帳,是定調。
國民法官法第71條為審判期日中、證據調查開始前的程序性規範。審判長須於檢察官開審陳述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準備程序所整理之爭點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與方法,使非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能在缺乏完整卷宗的情況下,先建立理解案件的共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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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71條,那是審判長在開始查證據前,把準備程序整理出來的爭點以及接下來要查哪些證據、先後順序、用什麼方法,一次說清楚,是給六位國民法官的入門地圖。因國民法官事前看不到完整卷宗,這段口頭說明幾乎是他們理解全案的唯一起點。
一般職業法官早已讀完整本卷宗,不需要誰幫他畫地圖。但國民法官法庭有六位素人,第71條的說明是專為讓他們跟上而設計的制度裝置,把準備程序成果轉譯成素人能消化的框架。辯護策略因此要前移到準備程序。
可以。依第72條,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發現框定不利時應於當庭即時表示意見。
宣誓→審判長說明制度(66條)→檢察官說明(70條)→審判長說明爭點與證據調查計畫(71條)→證據調查及詰問(73條)。
規範審判長在檢察官說明後,向法庭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的爭點結果及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與方法,是給素人的入門地圖。
在準備程序中釐清雙方真正爭執的點,作為審判調查證據範圍的依據,第71條把這個結果向國民法官說明。
國民法官審判中起訴時不送全部卷宗證物給法院,避免預斷,因此第71條口頭說明成為素人理解全案的入口。
於當庭即時請辯護人表示意見,銜接第72條聲請變更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或方法,過了這個點再翻盤成本高。
策略前移到準備程序,全力爭取對己方有利的爭點整理結果,因為那會直接變成第71條審判長說明的內容。
確認準備程序爭點結論已定稿、用素人聽得懂的白話講、調查範圍次序方法與準備程序一致,變動須走72條。
開審逐字記下審判長描述爭點與調查次序的用詞,比對是否與準備程序定稿結論一致或超出範圍。
70條是控方陳述起訴要旨與證據結構,71條是審判長以中立者整理雙方爭點與調查計畫,替素人搭骨架。
| item | art_66 | art_70 | art_71 |
|---|---|---|---|
| 說明主體 | 審判長 | 檢察官 | 審判長 |
| 說明內容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權限義務、評議規則等 | 起訴要旨與證據調查之結構 | 準備程序整理之爭點結果、證據調查範圍/次序/方法 |
| 程序定位 | 開審前制度告知 | 證據調查前控方陳述 | 證據調查前中立框架定調 |
| 對國民法官的作用 | 知道自己能做什麼 | 知道控方主張 | 拿到理解全案的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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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前條程序完畢後,應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立法理由為使國民法官於調查證據前明確掌握本案事實及法律上爭點,及明確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順序及與待證事項之關係,於檢察官、辯護人為開審陳述後,應由法院明示準備程序整理事實、法律及證據上爭點之結果。其具體方式得由審判長斟酌具體情形,以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或告以要旨方式為之,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之三十一規定,訂定本條。
為使國民法官於調查證據前明確掌握本案事實及法律上爭點,及明確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順序及與待證事項之關係,於檢察官、辯護人為開審陳述後,應由法院明示準備程序整理事實、法律及證據上爭點之結果。其具體方式得由審判長斟酌具體情形,以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或告以要旨方式為之,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之三十一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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