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2條規定,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Q · 國民法官審判中,準備程序排好的證據調查順序,開庭時還能改嗎?
可以,但審判長變更前必須先聽取檢辯意見
可以。依國民法官法第72條,審判長在聽取當事人與辯護人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的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關鍵在於「聽取意見後」是程序義務,並非審判長一人獨斷。庭審現場若出現證人翻供、新事證或國民法官明顯困惑時,正是兩造聲請調整的有利時機。
計畫趕不上變化,連法庭也一樣。準備程序辛苦擬定的證據調查計畫(查哪些、先後順序、用什麼方法),到了開審現場可能因為證人翻供、新事證冒出來、或國民法官明顯聽不懂某段而需要臨時改。第72條給了審判長這個「活門」:在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後,他可以變更原本擬定的調查範圍、次序和方法。注意關鍵字是「聽取意見後」,這不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他必須先讓檢辯雙方表達。對被告來說,這條既是風險也是機會:檢方可能想臨時加碼不利證據,但你也可以主張某個順序對國民法官造成誤導、聲請調整。能不能用好這個活門,差別在於你知不知道它存在。
國民法官法第72條為審判期日證據調查的彈性調整機制,賦予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權限,在審判計畫安定性與個案臨場正義之間建立經兩造程序參與的調整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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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國民法官法第72條,審判長在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之後,可以變更原本擬定的調查證據範圍、次序和方法。重點是這個變更必須先讓檢辯雙方表達意見,不是審判長一人獨斷。內行人提示:當庭出現證人翻供、冒出新事證或國民法官明顯聽不懂時,就是聲請調整的最佳時機,此時審判長自己也在考慮要不要動,聲請最易被接受。
你不只能反對,條文還規定審判長變更前「應」聽取你的意見,這是他的程序義務。但聰明的做法不是單純反對,而是提出你認為更恰當的範圍或次序並說明理由。內行人提示:與其說「我不同意」,不如說「建議先調查某項證據,因為這樣國民法官才能在正確脈絡下理解後面的證據」,具體方案遠比空泛反對有說服力。
依第72條,「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是變更的法定前置程序,並非可有可無的形式。跳過這步可能構成程序瑕疵,成為日後上訴爭執的理由。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若發現審判長未踐行聽取意見即逕行變更,辯護人應當庭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保留救濟空間。
審判期日證據調查的彈性機制,審判長聽取檢辯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擬定的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
範圍指查哪些證據、次序指先後順序、方法指如何呈現(如改用更易懂的方式),三者皆可調整。
是審判長變更前的法定程序義務,須先讓當事人與辯護人表達意見,非單純形式徵詢。
第71條是調查開始前審判長說明計畫,第72條是調查進行中聽取意見後變更計畫。
留意變更契機 → 把握聽取意見程序當庭發言 → 提出具體調整方案與理由,而非空泛反對。
證人翻供、冒出新事證、國民法官明顯困惑時,此刻審判長自己也在考慮要不要動,聲請成功率最高。
提出建議的調查範圍或次序,並說明調整如何幫助國民法官在正確脈絡下理解案件。
當庭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保留作為日後上訴的程序爭執空間。
第72條是調整既有調查計畫的範圍次序方法,第64條是準備程序終結後原則禁止聲請全新證據。
| 項目 | 第71條 | 第72條 |
|---|---|---|
| 規範時點 | 證據調查程序開始前 | 證據調查進行中 |
| 審判長動作 | 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結果與調查範圍次序方法 | 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之範圍次序方法 |
| 程序要件 | 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 | 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 |
| 對當事人意義 | 掌握既定調查藍圖 | 爭取臨場調整的程序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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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立法理由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固應依準備程序整理及擬定之審理計畫為之,惟如因嗣後發生情事變更,確有變更必要時,仍宜由審判長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變更原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條。
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固應依準備程序整理及擬定之審理計畫為之,惟如因嗣後發生情事變更,確有變更必要時,仍宜由審判長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變更原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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