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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72 條

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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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2條規定,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Q · 國民法官審判中,準備程序排好的證據調查順序,開庭時還能改嗎?

可以。依國民法官法第72條,審判長在聽取當事人與辯護人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的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關鍵在於「聽取意見後」是程序義務,並非審判長一人獨斷。庭審現場若出現證人翻供、新事證或國民法官明顯困惑時,正是兩造聲請調整的有利時機。

白話解讀

計畫趕不上變化,連法庭也一樣。準備程序辛苦擬定的證據調查計畫(查哪些、先後順序、用什麼方法),到了開審現場可能因為證人翻供、新事證冒出來、或國民法官明顯聽不懂某段而需要臨時改。第72條給了審判長這個「活門」:在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後,他可以變更原本擬定的調查範圍、次序和方法。注意關鍵字是「聽取意見後」,這不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他必須先讓檢辯雙方表達。對被告來說,這條既是風險也是機會:檢方可能想臨時加碼不利證據,但你也可以主張某個順序對國民法官造成誤導、聲請調整。能不能用好這個活門,差別在於你知不知道它存在。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2條為審判期日證據調查的彈性調整機制,賦予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權限,在審判計畫安定性與個案臨場正義之間建立經兩造程序參與的調整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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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第71條第72條
規範時點證據調查程序開始前證據調查進行中
審判長動作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結果與調查範圍次序方法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之範圍次序方法
程序要件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
對當事人意義掌握既定調查藍圖爭取臨場調整的程序窗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制度)— 公判における証拠調べ運用(對應條號待考)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 증거조사 운용(對應條號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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