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73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 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詢問之。
- 4.審判長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前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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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73 條讓國民法官於詰問或陳述完畢後,告知審判長即可補充訊問證人、被告與被害人。
Q · 國民法官可以自己問被告問題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73 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證人經詰問完畢、審判長訊問被告完畢、或被害人陳述完畢後,得告知審判長,於待證事項、罪責科刑必要事項或釐清語意範圍內補充訊問。但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依同條第四項限制或禁止。
白話解讀
如果你對陪審團的印象來自美劇,你會以為素人法官只能坐著聽、最後投票,全程一句話都不能問。台灣的國民法官完全不是這樣。第73條給了他們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力:在律師交互詰問完證人、鑑定人之後,國民法官可以告知審判長後,自己補充發問;審判長訊問完被告,他們也能就「有沒有罪、該判多重」的必要事項補問;連被害人陳述完意見,他們都能在釐清語意的範圍內追問。換句話說,坐在法檯上的素人不是沉默的觀眾,是能開口的提問者。當然這權力有韁繩:必須先告知審判長、必須在特定範圍內,而審判長覺得不適當還能限制或禁止。但這條的核心訊息很清楚:在台灣,被抽中的普通人手上握著一支真正能介入審判的麥克風。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73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中的補充訊問權規定,賦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詰問或陳述完畢後,告知審判長並於法定範圍內補充訊問證人、被告或被害人之權力,是台灣參審制讓素人實質參與事實認定的關鍵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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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真的可以自己問被告問題嗎?還是只能聽?▾
可以問。依第 73 條第二項,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後,國民法官告知審判長,就能針對判斷罪責和量刑的必要事項補充訊問被告,也能問證人、鑑定人,以及釐清被害人陳述。這正是台灣國民法官跟美國陪審團最大的不同。
Q2國民法官想問什麼都可以嗎?有沒有限制?▾
有限制。國民法官必須先告知審判長,且要在法定範圍內(證人限待證事項、被告限罪責與科刑必要事項、被害人限釐清陳述意旨)。審判長若認為不適當,依第 73 條第四項可以限制或禁止。
Q3國民法官會問的問題跟法官會問的有什麼不一樣?▾
通常很不一樣。職業法官多問法律構成要件,國民法官補問的往往是生活常識、人情義理的疑問,例如為什麼當下不報警。準備庭訊時要特別演練這類常識性問題,因為問你的人就是最後投票決定命運的人。
Q4國民法官可以問被告嗎?▾
可以。第 73 條第二項讓國民法官於審判長訊問被告完畢後,告知審判長即可就罪責及科刑必要事項補充訊問被告。
Q5國民法官法第 73 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的補充訊問權,讓素人審判者於詰問或陳述完畢後告知審判長即可補問證人、被告、被害人。
Q6什麼是補充訊問權?▾
於既有詰問或陳述完畢後,由審判者就特定範圍補充提問的程序權力,國民法官須先告知審判長。
Q7備位國民法官也有補充訊問權嗎?▾
有。第 73 條明文將補充訊問權同時賦予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
Q8國民法官怎麼補充訊問?▾
等詰問或陳述完畢 → 告知審判長 → 限定法定範圍內 → 自行或請審判長代問,全程受審判長監督。
Q9國民法官補充訊問要在什麼時候提?▾
須於各該證人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被害人陳述完畢的當下即時提出,無事後補問空間。
Q10被告要怎麼準備面對國民法官發問?▾
事前與律師演練六位素人可能怎麼問,特別是動機、悔意、量刑相關的常識性問題。
Q11辯護人遇到不當補問怎麼處理?▾
立刻請審判長依第 73 條第四項對不適當的訊問或詢問加以限制或禁止。
Q12國民法官 vs 美國陪審員發問權差在哪?▾
美國陪審員原則全程禁言,台灣國民法官能補充訊問被告與證人,這是參審制與陪審制的關鍵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lay_judge | jp_saiban_in | us_jury |
|---|---|---|---|
| 素人發問權 | 可補充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第 73 條) | 可補充訊問(裁判員法) | 原則不得發問,少數法域許書面提問 |
| 發問前提 | 告知審判長+法定範圍 | 經審判長許可 | 經法官篩選書面問題 |
| 制度類型 | 參審制(素人與法官同席評議) | 參審制 | 陪審制(陪審獨立認定事實) |
| 審判長監督 | 得限制或禁止不適當訊問(第四項) | 得限制 | 法官全權過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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