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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2. 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3. 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告以要旨代之。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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