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74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 2.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 3.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告以要旨代之。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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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4條規定,聲請調查的筆錄與文書須向國民法官法庭當庭宣讀,經合意得告以要旨,涉及隱私名譽者禁宣讀改閱覽。
Q · 證據文件交給法院就好,為什麼還要當庭念出來?
依國民法官法第74條,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的筆錄與文書,須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當庭宣讀;法院依職權調查者由審判長宣讀。因國民法官事前不接觸卷宗(卷證不併送),書證必須在法庭上被念出聲,素人才能即時聽見、即時判斷。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可用告以要旨代替全文。
白話解讀
一份白紙黑字的證據,在國民法官的法庭裡不能只是「放進卷宗」就算數,它必須被「念出來」。第74條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的筆錄和可作為證據的文書,要由聲請的一方對著國民法官法庭、對造、辯護人當場宣讀;法院自己依職權調查的文書,由審判長宣讀。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地念出來?因為國民法官事前看不到完整卷宗,證據必須在他們面前「活生生地呈現」,他們才能即時聽、即時判斷。當然也有彈性:雙方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可以只「告以要旨」(講重點代替全文)。還有一道隱私保護:涉及風化、公安或可能毀損他人名譽的文書,不能朗讀出來公開,只能交給相關人閱覽。這條看似只是流程,實際上撐起了國民法官審判「聽得到才判得了」的根本邏輯。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4條為國民法官審判中的書證調查程序規範,要求聲請或職權調查的筆錄及文書原則上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庭宣讀,例外得以告以要旨代替;涉及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則禁止宣讀、改交付閱覽,構成法庭中心主義與隱私保護並存的證據呈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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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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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74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審判中書證的調查方式:原則當庭宣讀,例外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
Q2為什麼書證要當庭宣讀?▾
因國民法官事前看不到卷宗,證據須當庭發聲呈現才能被素人即時判斷。
Q3什麼是告以要旨?▾
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法院認為適當,以講重點代替全文朗讀。
Q4誰負責宣讀文書?▾
當事人聲請者由聲請人宣讀;法院依職權調查者由審判長宣讀。
Q5涉及隱私的筆錄也要當眾念嗎?▾
不會。涉風化、公安或有損名譽之虞者禁止宣讀,改交付閱覽。
Q6被害人的敏感筆錄如何受保護?▾
依第四項可主張以閱覽代替公開朗讀,避免在法庭上二次傷害。
Q7告以要旨需要誰同意?▾
須當事人及辯護人都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才可行。
Q8第74條與卷證不併送有什麼關係?▾
因卷證不併送,書證才必須當庭宣讀,本條是支撐該制度的螺絲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當庭宣讀 | 告以要旨 | 交付閱覽 |
|---|---|---|---|
| 適用情形 | 原則:聲請或職權調查之書證 | 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 | 涉風化、公安或有損名譽之虞 |
| 呈現方式 | 全文對國民法官法庭朗讀 | 僅講重點 | 交相關人閱覽,不得宣讀 |
| 素人接收版本 | 完整版 | 濃縮版 | 不公開朗讀,必要時告以要旨 |
| 主要功能 | 確保審判透明 | 調節冗長證據效率 | 保護隱私與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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