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75 條
- 1.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 2.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 3.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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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5條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須以適當設備當庭播放顯示,讓國民法官辨認,不得僅以口頭轉述。
Q · 手機錄音、LINE 對話在國民法官法庭怎麼呈現?
依國民法官法第75條,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必須用適當設備(播放器、螢幕等)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對造、辯護人辨認或告以要旨;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則由審判長為之。也就是說數位證據不能只用嘴巴描述「裡面有一段對話」,必須真的播放、顯示出來給六位素人親眼看、親耳聽。本條並準用第74條,涉及隱私、名譽的影音可主張不公開播放、改以辨認方式處理。
白話解讀
上一條規定文書要念出來,但現代案件的證據早就不只是紙了。手機錄音、監視器影像、LINE 對話的電磁紀錄、隨身碟裡的檔案,這些都不是用「朗讀」能呈現的。第75條補上這個缺口:文書以外、具有跟文書相同效用的證物,準用前條規定;而錄音、錄影、電磁紀錄這類證據,聲請的一方必須用適當的設備,把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實際播放、顯示出來,讓國民法官法庭、對造、辯護人能辨認或聽取要旨。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則由審判長用同樣方式呈現。重點是:數位證據不能只用嘴巴描述「裡面有一段對話」,必須真的放出來給六位素人親眼看、親耳聽。這條讓國民法官的法庭跟上了數位時代,也讓你日常產生的每一段錄音、每一則訊息,都可能在法庭的大螢幕上被播放。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5條為證物調查方法之準用規定:文書以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證物,準用第74條;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證物可為證據者,須由聲請人或審判長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辨認或告以要旨,構成數位時代證據在素人法庭直接呈現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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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75條是什麼?▾
規範文書以外證物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的調查方法,須以適當設備當庭顯示讓國民法官辨認。
Q2錄音可以在國民法官法庭當證據嗎?▾
可以,但聲請方必須用設備實際播放,讓六位國民法官親耳聽取要旨。
Q3監視器影像怎麼呈現給國民法官?▾
由聲請人以適當設備投影顯示,使國民法官法庭、對造、辯護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Q4LINE 對話截圖算電磁紀錄嗎?▾
屬電磁紀錄,可為證據者依本條須以設備顯示資料供辨認,不能僅口頭描述。
Q5數位證據涉及隱私可以不公開播放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74條,涉風化或名譽者得主張不公開播放、改以辨認方式處理。
Q6誰負責播放數位證據?▾
當事人聲請者由聲請人為之;法院依職權調查者由審判長為之。
Q7國民法官沒看到完整影片怎麼辦?▾
辯護人可當庭要求完整播放前後脈絡,避免斷章取義,這是攻防焦點。
Q8第75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有何關係?▾
刑訴165-1是準文書調查的一般規定,第75條是國民法官審判的特別程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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