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79 條
- 1.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 2.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 3.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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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9條將審判辯論分為兩階段:先就事實與法律辯論,再就科刑範圍辯論,科刑辯論前被害人或家屬有就量刑表示意見的機會。
Q · 被害人家屬可以在國民法官的法庭講話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79條第二項,在科刑範圍辯論開始前,到場的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都有就「該判多重」表示意見的機會。這是表達立場,不是替法院決定刑度,最終刑度仍由評議的票數決定。整部辯論分兩段:先就事實與法律辯論(你到底有沒有做、構不構成犯罪),再就科刑範圍辯論,兩段次序都是檢察官先、被告次、辯護人最後。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法庭辯論就是一場大亂鬥,律師和檢察官把有沒有罪、該判多重全部混在一起吵。在國民法官的法庭不是這樣。第79條把辯論切成兩段:第一段只吵「事實和法律」(你到底有沒有做、構不構成犯罪),講完、國民法官心裡有底了,才進第二段吵「科刑範圍」(如果有罪,該判多重)。次序也固定:檢察官先、被告次、辯護人最後。這個設計藏著一個對被告極關鍵的好處:你可以在第一段全力喊冤,完全不碰刑度,不必擔心「討論刑度等於變相認罪」。而對被害人這邊,第二段開吵之前,法律強制給你(或你的家屬)一個正式發言機會,親口對國民法官說出你認為該判多重。這一句話,可能比整本卷宗都更能打動坐在那裡的素人法官。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9條為審判期日辯論程序的次序規定,將辯論切分為兩個獨立階段:第一階段就事實及法律辯論,第二階段就科刑範圍辯論,兩階段均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次序進行;並於科刑辯論前賦予到場被害人或其家屬就量刑表示意見的程序機會,構成國民參與審判中「心證隔離」與「量刑充分辯論」並存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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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79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審判調查證據完畢後的辯論次序,把辯論分成「事實及法律」與「科刑範圍」兩階段,兩段都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次序進行。
Q2科刑辯論是什麼意思?▾
在認定有罪後,專門就「該判多重」進行的辯論,與認定有沒有罪的事實辯論分開,避免量刑資訊污染國民法官對罪責的判斷。
Q3被害人家屬可以對刑度表示意見嗎?▾
可以。科刑辯論前,到場的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但這是意見不是判決,國民法官會聽但不受拘束。
Q4被告談刑度會不會等於認罪?▾
不會。兩階段切割就是讓被告能在第一段全力喊冤、第二段才退一步談刑度,採「主位無罪、備位科刑」雙軌策略並不矛盾。
Q5辯論的次序是誰先講?▾
兩個階段都是檢察官先、被告次、辯護人最後。被告在辯護人之前發言,可先表態再由辯護人補強法律論述。
Q6一般刑案也有兩階段辯論嗎?▾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近年也增訂科刑辯論,連沒有國民法官的普通刑案,現在也要分開辯論刑度。
Q7哪些案件會走國民法官審判?▾
原則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的案件。
Q8辯論結束後還能再辯論嗎?▾
可以。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也可以命再行辯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一階段(事實辯論) | 第二階段(科刑辯論) |
|---|---|---|
| 辯論標的 | 你到底有沒有做、構不構成犯罪 | 如果有罪,該判多重 |
| 資訊處理方向 | 做減法:隔離前科、品行等量刑資訊 | 做加法:納入被害人家屬聲音與量刑因子 |
| 被害人發言 | 無 | 辯論前有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
| 辯論次序 |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同一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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