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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80 條

  1. 1.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2. 2.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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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中途更易時,除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外,應更新審判程序,使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完畢之證據。

Q · 國民法官審到一半換人,案子要不要重來?

依國民法官法第 80 條,國民法官中途更易時,除第 37 條第 1 項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全程旁聽不必重來)外,應更新審判程序,讓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完畢的證據;新任者有疑惑得請求審判長釋疑。更新範圍由審判長斟酌理解程度與全體負擔均衡決定,不必然從頭再開所有庭期。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審理重大刑案時,六個素人陪著三個職業法官,一起決定被告有沒有罪。但如果其中一個國民法官中途退出,換上一個全新的人,問題就來了:新來的這個人,前面那些天的證據調查他根本不在場。第80條處理的就是這道裂縫。原則是:換了人就要「更新審判程序」,讓新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和已經調查完的證據,不能讓一個沒親耳聽過關鍵證詞的人,直接投票決定別人的生死。唯一的例外是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37條第1項的情形),因為他從頭到尾都坐在旁邊聽,不必重來。對被告來說,這不是冷冰冰的程序條文,是確保每一張定他罪的票,背後都站著一個完整聽過他案子的人。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80 條為直接審理原則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程序保障規定: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時,除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外,應更新審判程序,使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證據,確保決定被告罪責者均完整聽聞全案審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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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定國民法官中途更易時,除備位遞補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是直接審理原則的具體保障。

Q2國民法官中途換人會怎樣?

若是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不必重來;若是新選任者加入,則必須更新審判程序。

Q3什麼是更新審判程序?

讓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完畢的證據,但範圍由審判長斟酌,不必然全部重開。

Q4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何不必更新?

因其自始全程在庭旁聽,已親聞全部證據調查,沒有理解斷層。

Q5國民法官更易時辯護人要做什麼?

立刻釐清是備位遞補或新選任,並要求把更新程序進行與範圍記入審判筆錄。

Q6新任國民法官聽不懂怎麼辦?

依第 80 條第 1 項後段,有疑惑得當場請求審判長釋疑,不必硬撐投票。

Q7國民法官法 80 條和刑訴 292 條差在哪?

刑訴 292 條規範職業法官更易更新程序,本條為國民法官的特別規定與加強版。

Q8更新不足可以當上訴理由嗎?

可以。更新範圍與釋疑紀錄是日後主張程序瑕疵、聲請撤銷發回的重要支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37條第1項)新選任國民法官加入
更新義務不必更新審判程序應更新審判程序
是否親聞先前證據自始全程在庭旁聽未在場、有理解斷層
更新範圍不適用由審判長斟酌理解程度與全體負擔均衡決定
上訴破口較低未更新或更新不足可主張程序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交代時の公判手続の更新規定)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배심원 교체 시 공판절차 갱신 관련 규정)
🇩🇪 德國GVG § 192(Ergänzungsschöffen 備位陪審員)+ StPO 直接審理原則下之 Hauptverhandlungserneuer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96(jurés supplémentaires 備位陪審員,全程在庭遞補不需重啟)
🇺🇸 美國Fed. R. Crim. P. 24(c)(alternate jurors;替補後須令陪審團 begin deliberations a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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