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中途更易時,除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外,應更新審判程序,使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完畢之證據。
Q · 國民法官審到一半換人,案子要不要重來?
要。除備位遞補外,換人就須更新審判程序
依國民法官法第 80 條,國民法官中途更易時,除第 37 條第 1 項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全程旁聽不必重來)外,應更新審判程序,讓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完畢的證據;新任者有疑惑得請求審判長釋疑。更新範圍由審判長斟酌理解程度與全體負擔均衡決定,不必然從頭再開所有庭期。
國民法官審理重大刑案時,六個素人陪著三個職業法官,一起決定被告有沒有罪。但如果其中一個國民法官中途退出,換上一個全新的人,問題就來了:新來的這個人,前面那些天的證據調查他根本不在場。第80條處理的就是這道裂縫。原則是:換了人就要「更新審判程序」,讓新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和已經調查完的證據,不能讓一個沒親耳聽過關鍵證詞的人,直接投票決定別人的生死。唯一的例外是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37條第1項的情形),因為他從頭到尾都坐在旁邊聽,不必重來。對被告來說,這不是冷冰冰的程序條文,是確保每一張定他罪的票,背後都站著一個完整聽過他案子的人。
國民法官法第 80 條為直接審理原則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程序保障規定: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時,除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外,應更新審判程序,使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證據,確保決定被告罪責者均完整聽聞全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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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是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37條第1項),因為他從頭旁聽,不必更新程序,照常進行;如果是新選任的國民法官加入,依第80條就必須更新審判程序,讓新人重新理解爭點和已調查的證據。「更新」不等於全部從頭再開一次庭,審判長可依新任者的理解程度決定更新到什麼程度。
第80條第1項後段直接給你一個權利:有疑惑可以請求審判長釋疑,你不需要假裝聽得懂、更不該硬著頭皮投票。法律還要求審判長斟酌你的理解程度決定更新程度。當場提出疑惑,反而是同時保護被告與你自己判斷品質的正確做法。
依第80條,除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外,換上新選任者就必須更新審判程序,讓新人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證據。
讓中途加入的新任國民法官重新理解爭點與已調查完畢的證據之程序,落實直接審理;範圍由審判長斟酌決定。
自始全程在庭旁聽、於國民法官出缺時遞補的候補成員;因已親聞全程,遞補時不必更新程序。
備位遞補照常進行;新選任者加入則須更新審判程序,未更新或更新不足構成程序瑕疵。
先釐清是備位遞補或新選任 → 要求更新程序進行與範圍記入筆錄 → 觀察新任者理解程度 → 必要時當庭請求加強釋疑。
當庭請求審判長將更新程序的進行與範圍明確記入審判筆錄,事後可調閱筆錄核對。
依第80條第1項後段,有疑惑得當場請求審判長釋疑,不必硬撐投票。
不固定。審判長斟酌新任者理解程度與全體負擔均衡決定更新範圍,不必然把先前庭期全部重開。
備位遞補因全程旁聽不必更新;新選任者加入必須更新審判程序。
刑訴 292 條規範職業法官更易的更新程序,本條為國民法官的特別規定與加強版。
| 比較面向 |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37條第1項) | 新選任國民法官加入 |
|---|---|---|
| 更新義務 | 不必更新審判程序 | 應更新審判程序 |
| 是否親聞先前證據 | 自始全程在庭旁聽 | 未在場、有理解斷層 |
| 更新範圍 | 不適用 | 由審判長斟酌理解程度與全體負擔均衡決定 |
| 上訴破口 | 較低 | 未更新或更新不足可主張程序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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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立法理由一、國民法官如因解任、准予辭任而有更易者,為期遞補之國民法官能理解本案之爭點及已經調查之證據內容,以實現直接審理原則之宗旨,是除遞補之國民法官係自備位國民法官中依序遞補者,因該遞補之國民法官先前業以備位國民法官之身分參與審判,無庸更新審判程序外,其餘情形,如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補充選任國民法官者,自均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國民法官有更易而更新審判程序者,為使新任之國民法官得以迅速瞭解審判期日訴訟程序進行之順序、自身權限與義務,以及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本案事實與法律之重要爭點、後續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事項,以達成實質參與之目的,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自得請求審判長釋疑,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前項之更新審判程序,審判長除應使遞補就任之國民法官充分理解對於爭點與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內容外,亦應避免造成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例如審判期日訴訟程序已經調查之證人,宜以公開法庭播放調查過之錄影、提示筆錄使之詳加閱覽等適當之方式,使遞補之國民法官充分理解證言之內容,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於第二項。
一、國民法官如因解任、准予辭任而有更易者,為期遞補之國民法官能理解本案之爭點及已經調查之證據內容,以實現直接審理原則之宗旨,是除遞補之國民法官係自備位國民法官中依序遞補者,因該遞補之國民法官先前業以備位國民法官之身分參與審判,無庸更新審判程序外,其餘情形,如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補充選任國民法官者,自均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國民法官有更易而更新審判程序者,為使新任之國民法官得以迅速瞭解審判期日訴訟程序進行之順序、自身權限與義務,以及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本案事實與法律之重要爭點、後續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事項,以達成實質參與之目的,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自得請求審判長釋疑,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前項之更新審判程序,審判長除應使遞補就任之國民法官充分理解對於爭點與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內容外,亦應避免造成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例如審判期日訴訟程序已經調查之證人,宜以公開法庭播放調查過之錄影、提示筆錄使之詳加閱覽等適當之方式,使遞補之國民法官充分理解證言之內容,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於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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