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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2. 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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