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81 條規定終局評議除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進行,以對抗記憶衰退、保鮮臨場判斷。
Q · 國民法官審完案子是當天就開始討論嗎?
原則是。辯論一結束就即時評議
依國民法官法第 81 條,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進行,不是隔幾天再回來討論。立法理由在於國民法官倚賴臨場印象,記憶會隨時間衰退,因此把討論時點壓到辯論剛結束、印象最清晰的那一刻。例外的「特別情形」門檻不低,第 84 條再限定當日無法終結時原則上隔日接續,避免討論被無限期拖延。
你看完一整週的審判,律師講完最後一句話,你以為大家可以各自回家、過幾天再回來宣判。國民法官法第81條把這個直覺打掉:辯論一結束,評議就要「即時」開始,當場進入閉門討論。為什麼立法者要這麼急?因為記憶與印象會衰退。證人說話時的眼神、被告的反應、哪段證詞讓你起雞皮疙瘩,這些東西隔一個週末就會褪色,而六位素人組成的國民法官,靠的就是這些新鮮的臨場判斷。對被告來說這是好事也是壓力:好處是沒人能拖到忘光細節才草草定你的罪,壓力是律師的結辯必須在最強的狀態講完,因為講完馬上就要算總帳,沒有「下次再補充」的機會。
國民法官法第 81 條為國民法官審判的評議時點規範,要求終局評議原則上於辯論終結後即時進行,以對抗記憶衰退、確保素人法官在臨場印象最清晰時形成判斷,構成國民法官「集中、即時」審理節奏的核心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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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國民法官法第81條要求終局評議在辯論終結後即時進行,除非有特別情形。這跟一般職業法官案件可能拖好幾個月才宣判很不一樣。正因為要即時評議,整個審判被設計成連續密集開庭,被選為國民法官要有連續請假好幾天、不能分段進行的心理準備。
法律沒有窮舉,實務上像案情極度複雜、單日討論明顯不足、或有突發狀況等可能構成特別情形,但屬例外而非常態。第84條接著規定當日不能終結時原則上隔天接續。例外門檻不低,制度骨幹就是不讓討論被無限期拖延沖淡記憶。
原則上是,國民法官法第81條要求辯論終結後即時評議,與職業法官案件可拖數月不同。
辯論終結後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就事實認定與量刑進行的最終閉門討論。
原則上辯論一結束就立即啟動評議,不延後另日,以保鮮臨場印象。
國民法官案件辯論完緊接評議,一般刑案職業法官常延後數日至數月宣判。
看是否採國民法官程序,採用者即適用第81條即時評議與連日接續開庭。
可能審理完當天接著評議到終結,須有連續請假數日、無法分段的準備。
有利證據與證人彈劾須在辯論終結前全部提出,關鍵論點壓到結辯前後引爆。
記錄不當中斷或無故拖延的時點事由,作為上訴主張違反本條即時本旨的素材。
前者倚賴臨場印象當場討論,後者法官研讀卷宗可間隔甚久,辯護時間軸完全不同。
台灣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共同評議,非英美陪審單獨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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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
立法理由國民參與審判之終局評議接續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最能反應國民法官經審判期日訴訟程序參與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後所得之心證,並減少國民法官之負擔及受外界干擾之機會,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進行終局評議,爰明定之。所謂特別情形,例如辯論終結後時間已晚,或遭遇地震、颱風、水患、法官或國民法官突罹重病,致不能進行終局評議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等是。
國民參與審判之終局評議接續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最能反應國民法官經審判期日訴訟程序參與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後所得之心證,並減少國民法官之負擔及受外界干擾之機會,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進行終局評議,爰明定之。所謂特別情形,例如辯論終結後時間已晚,或遭遇地震、颱風、水患、法官或國民法官突罹重病,致不能進行終局評議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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