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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2. 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
  3. 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4.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5. 國民法官應依前項之說明,行使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6.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7. 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
  8. 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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