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83 條
- 1.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2.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 3.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 4.前項本文之評議,因國民法官及法官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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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83條規定有罪認定須含法官與國民法官雙方意見、達三分之二同意,死刑亦同,未達門檻判無罪。
Q · 國民法官審判,幾票才能判被告有罪?
依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有罪認定須由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九人法庭至少六票)始能成立。關鍵在「包含雙方」:六位國民法官全投有罪、三位職業法官全反對,仍判無罪。未達門檻時,法律明定應諭知無罪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死刑之科處同樣須達三分之二並含雙方意見。
白話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多數人完全不知道的數字陷阱,而它可能決定一個人是生是死。國民法官法庭是六位國民法官加三位職業法官,共九人。要判一個人有罪,需要「包含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同意,也就是至少六票,而且這六票裡必須同時有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關鍵在「包含雙方」這四個字:就算六位素人全部認為有罪,只要三位職業法官全反對,也定不了罪;反過來,三位法官想定罪,沒有國民法官支持也不行。沒達到三分之二,就必須判無罪或做有利被告的認定。死刑更嚴:同樣要三分之二,等於至少要六個人、且跨越素人與專業兩個群體一起點頭,才能送一個人上刑場。這不是冷冰冰的算術,這是把「殺人」這件事的決定權,故意設計成極難達成的共識。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為國民法官審判的評決門檻規範,依判斷事項採差異化門檻:有罪認定與死刑科處須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三分之二同意;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及一般科刑採含雙方意見之過半數;科刑意見分歧未過半時,自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累加至過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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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審判是多數決嗎?六比三算贏嗎?▾
不是單純多數決。第83條第1項規定有罪認定要達三分之二(九人中至少六票)且必須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意見。六位素人全投有罪、三位法官全反對,反而是判無罪,因為缺了法官那一邊。這個雙重門檻是刻意向被告傾斜的設計,達不到共識的法定後果就是無罪或有利被告認定。
Q2判死刑需要幾個人同意?▾
依第83條第3項但書,死刑的科處必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包含雙方意見,等於九人中至少六人、跨越素人與專業兩群體都點頭,遠高於一般量刑的過半數。這個被特別拉高的門檻,讓判死在程序上極為困難。(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如果大家對該判多重意見都不一樣,誰也沒過半怎麼辦?▾
第83條第4項有累加規則:從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開始算,順次往較不嚴厲方向累加,直到達到含雙方過半為止,那個意見就是結果。例如有人主張無期、有人十五年、有人十年都沒過半,就從無期往下加。嚴厲的少數意見會被納入計算,但仍以達到過半共識點為終點,不會讓最極端意見單獨拍板。
Q4國民法官審判判有罪要幾票?▾
九人中至少六票,且須含法官與國民法官雙方,缺一群體不成立。
Q5「包含雙方意見」是什麼意思?▾
評決票數裡必須同時有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同意,任一群體缺席都過不了門檻。
Q6國民法官法第83條規範什麼?▾
規範有罪、死刑、程序判斷、科刑四種評決的票數門檻與意見分歧時的累加計算。
Q7死刑在國民法官審判要幾票?▾
須達三分之二並含雙方意見,與有罪認定同等嚴格,遠高於一般量刑的過半數。
Q8國民法官評決怎麼進行?▾
九人就有罪與否、科刑各自表決,依事項套用三分之二或過半門檻,並檢查是否含雙方意見。
Q9科刑意見分歧怎麼算出結果?▾
從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起算,順次往較輕方向累加,直到達含雙方過半,該點即結果。
Q10辯護方怎麼運用評決門檻防禦?▾
目標不是說服全部九人,而是製造足夠票數讓有罪達不到三分之二,死刑案守住死刑門檻。
Q11怎麼判斷某個評決是否合法成立?▾
檢查兩件事:票數是否達該事項門檻、同意票是否同時包含法官與國民法官。
Q12國民法官評決 vs 一般職業法官合議差在哪?▾
前者九人含素人且採三分之二含雙方高門檻,後者由職業法官依法院組織法多數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判斷事項 | 門檻 | 九人換算 | 未達後果 |
|---|---|---|---|
| 有罪之認定 | 含雙方意見三分之二以上 | 至少 6 票(須跨群體) | 諭知無罪或有利被告認定 |
| 死刑之科處 | 含雙方意見三分之二以上 | 至少 6 票(須跨群體) | 不得科處死刑 |
| 一般科刑事項 | 含雙方意見過半數 | 至少 5 票(須跨群體) | 依第4項累加規則決定 |
|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 | 含雙方意見過半數 | 至少 5 票(須跨群體) | 不成立該程序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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