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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78 條

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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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8條規定,當庭調查完畢的證據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才正式進卷;證物搬不動時經法院許可得僅提複本。

Q · 國民法官審判中,當庭調查完的證據怎麼正式進入卷宗?

依國民法官法第78條,依第74至76條程序當庭調查完畢的證據,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才正式成為判決可依據的卷內證據。但書留有彈性:證物搬運困難(如車輛、大型物證)或正本須留供其他程序使用者,經法院許可得僅提出複本。沒走過這道程序、不在卷內的東西,國民法官在評議時看不到。

白話解讀

在一般刑事審判裡,法官開庭前早就把整本卷宗讀過了。但國民法官的法庭完全相反:開庭前,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手上是空的,什麼證據都沒有。證據必須當庭一件一件調查,調查完了,才依這條規定「立即提出於法院」,正式進入卷宗。78 條就是這道閘門:它讓證據從「法庭上被檢視的東西」變成「判決可以依據的卷內證據」。沒走過這道閘門的東西,國民法官在評議時根本看不到。但書還留了一個彈性:如果證物是一台車、一箱貨這種搬不動,或正本另有用途的,經法院許可可以只交複本。對被告來說,這條保障了一件事:定你罪的證據,每一件都必須攤在法庭上被你和你的律師看過、質疑過。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8條為證據提出之程序規定,要求依第74至76條當庭調查完畢之證據,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正式成為卷內證據;但物證搬運困難或正本另有用途者,經法院許可得僅提出複本。此條與第43條卷證不併送原則相銜接,確保國民法官僅憑當庭調查、正式進卷之證據形成心證,未經此程序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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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開庭前真的看不到任何證據嗎?

是的,依第43條卷證不併送原則,法官與國民法官開庭前手上是空的,所有證據須當庭調查完畢後依第78條提出才進卷。

Q2什麼情況下只要交複本就可以?

經法院許可,通常用於正本搬不動的大型物證、車輛,或正本須留供其他程序使用、由他人保管的情形。

Q3證據沒依第78條提出會怎樣?

該證據不在卷內,國民法官評議時看不到,法院不能拿來作為定罪依據。

Q4當庭調查和正式進卷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第74至76條管調查,第78條管調查完畢後的正式提出進卷,是兩個分開的動作。

Q5被告能不能爭執證據沒正式提出?

可以,發現不利證據雖被提及卻未依第78條提出,是準備程序或上訴時最該抓住的程序瑕疵。

Q6第78條的證據要多久提出?

條文要求調查完畢後立即提出,不能拖延,以確保卷內證據與法庭實際調查內容一致。

Q7複本和正本內容不符怎麼辦?

對複本真實性有疑慮時,可當庭請求調取正本核對,比事後在上訴狀爭執更有效。

Q8這條只適用國民法官案件嗎?

是,本條為國民法官審判的特別程序規定,普通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證物提示調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制度)— 公判廷における証拠調べと証拠の提出。台灣國民法官法直接繼受此制度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 공판중심주의에 따른 증거조사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 陪審團審判中證據經 admissibility 認定後始進入 trial record(普通法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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