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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78 條

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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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8條規定,當庭調查完畢的證據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才正式進卷;證物搬不動時經法院許可得僅提複本。

Q · 國民法官審判中,當庭調查完的證據怎麼正式進入卷宗?

依國民法官法第78條,依第74至76條程序當庭調查完畢的證據,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才正式成為判決可依據的卷內證據。但書留有彈性:證物搬運困難(如車輛、大型物證)或正本須留供其他程序使用者,經法院許可得僅提出複本。沒走過這道程序、不在卷內的東西,國民法官在評議時看不到。

白話解讀

在一般刑事審判裡,法官開庭前早就把整本卷宗讀過了。但國民法官的法庭完全相反:開庭前,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手上是空的,什麼證據都沒有。證據必須當庭一件一件調查,調查完了,才依這條規定「立即提出於法院」,正式進入卷宗。78 條就是這道閘門:它讓證據從「法庭上被檢視的東西」變成「判決可以依據的卷內證據」。沒走過這道閘門的東西,國民法官在評議時根本看不到。但書還留了一個彈性:如果證物是一台車、一箱貨這種搬不動,或正本另有用途的,經法院許可可以只交複本。對被告來說,這條保障了一件事:定你罪的證據,每一件都必須攤在法庭上被你和你的律師看過、質疑過。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8條為證據提出之程序規定,要求依第74至76條當庭調查完畢之證據,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正式成為卷內證據;但物證搬運困難或正本另有用途者,經法院許可得僅提出複本。此條與第43條卷證不併送原則相銜接,確保國民法官僅憑當庭調查、正式進卷之證據形成心證,未經此程序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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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開庭前真的看不到任何證據嗎?

是的。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檢察官起訴時不能把卷宗和證物一起送交法院,所以法官和國民法官開庭前手上是空的。所有證據必須當庭調查,調查完才依第78條正式提出進卷。

Q2什麼情況下只要交複本就可以?

第78條但書規定經法院許可可只提複本,通常用於正本搬不動的大型物證、車輛,或正本須留供其他程序使用、由他人保管等情形。對複本真實性有疑慮時,可當庭請求調取正本核對。

Q3證據沒依第78條提出會怎樣?

該證據不在卷內,國民法官在評議時看不到,法院不能拿來作為定罪依據。發現不利證據雖被提及卻未提出,是準備程序或上訴時可主張的程序瑕疵。

Q4國民法官法78條是什麼?

證據進卷的閘門:依第74至76條當庭調查完畢的證據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才成為判決可依據的卷內證據。

Q5什麼叫卷證不併送?

檢察官起訴時不得將卷宗證物併送法院,讓法官與國民法官開庭前不接觸卷證、避免預斷,是第78條進卷機制的前提。

Q6當庭調查和正式進卷差在哪?

第74至76條管調查,第78條管調查完畢後的正式提出進卷,是兩個分開的動作,少一個證據就不在卷內。

Q7證據怎麼依第78條正式進卷?

依第74至76條當庭調查 → 調查完畢 → 立即提出於法院 → 登錄進卷,國民法官評議時才看得到。

Q8被告怎麼確認不利證據有沒有正式提出?

與辯護人逐項核對:每項不利證據是否依第74至76條當庭調查、再依第78條提出,沒走完就不在卷內。

Q9對複本有疑慮怎麼處理?

當庭請求調取正本核對,比事後在上訴狀爭執有效得多,因為這時證物還在、調查程序還沒終結。

Q10發現程序瑕疵怎麼主張?

把調查了卻未提出、或未經許可只提複本的情形記錄下來,於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爭執,逾期可能喪失機會。

Q11國民法官審判 vs 傳統審判 證據進卷差在哪?

國民法官採卷證不併送、當庭調查完才進卷;傳統職業法官審判卷證隨起訴併送、審理前即在卷。

Q12第78條 vs 刑訴第164條差在哪?

第78條是國民法官審判的特別程序,刑訴第164條是普通程序的證物提示調查,國民法官法為其特別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制度)— 公判廷における証拠調べと証拠の提出。台灣國民法官法直接繼受此制度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 공판중심주의에 따른 증거조사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 陪審團審判中證據經 admissibility 認定後始進入 trial record(普通法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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