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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得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
  2. 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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