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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77 條

  1. 1.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得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
  2. 2.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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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7條讓當事人、辯護人在每項證據調查完畢後即可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並應告知得對證據證明力表意。

Q · 國民法官庭裡,律師什麼時候可以對證據表示意見?

依國民法官法第77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在每一項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即可請求表示意見,不必等到言詞辯論。審判長認為適當時也可主動請其表示。此外第二項規定,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審判長「應」主動告知可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兩個時機是趁素人國民法官印象最鮮明時重新框架證據的關鍵窗口。

白話解讀

在職業法官的法庭裡,證據調查完通常是律師最後一次總結時才一併講評。但在國民法官法庭,規則變了。第77條給你一個特別的權利:每調查完一個證據,你就可以當場請求表示意見,不必憋到最後。為什麼這個差別這麼關鍵?因為坐在台上的六位國民法官是素人,他們對證據的印象在當下最鮮明,等全部調查完才一次反駁,他們腦中的圖像早就定型了。這條還分兩層:第一項是針對個別證據的即時意見,第二項是審判長「應」主動告知你,全部調查完後可以對「證據證明力」(這個證據到底有多可信、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表示意見。錯過這兩個時機,等於放棄了在素人心中重新框架證據的機會。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7條為國民法官審判中的證據表意程序規範,賦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兩個即時表意時機:第一項是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第二項是審判長應於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主動告知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其設計目的在於使不具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能在印象最鮮明時聽取對證據的即時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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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審判跟一般刑事審判,律師講話的時機有什麼不一樣?

最大差別之一就在這條。國民法官法第77條讓你在每一項證據調查完畢後就能當場表示意見,而不是只能等到最後言詞辯論一次講完。因為合議庭裡坐著六位素人國民法官,他們的印象在當下最鮮明。第二項規定審判長『應』主動告知你可以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當下要盯著它有沒有確實做到。

Q2審判長如果不讓我當場表示意見,我能怎麼辦?

先分兩種情況。第一項的請求表示意見是你的權利,審判長原則上應准許;第二項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的機會,則是審判長『應』告知的法定義務。如果該給的機會沒給,當下別只顧著爭辯,記得要求『請記明筆錄』。白紙黑字的筆錄記載,才是日後主張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爭取撤銷發回的籌碼。

Q3國民法官庭可以隨時對證據表示意見嗎?

不是隨時,而是卡在『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與『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兩個時機,由第77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

Q4證據證明力是什麼意思?

指一份證據有多可信、能證明到什麼程度,由法院自由判斷,與『證據能力』(能不能採用)是兩回事。

Q5誰可以依第77條表示意見?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均可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

Q6第77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針對個別證據的即時意見、由當事人請求;第二項是針對整體證明力、由審判長應主動告知。

Q7國民法官庭怎麼適時表示意見?

開庭前預備每項證據的一句話意見 → 個別證據調查完即時請求 → 用白話講 → 全部調查完把握證明力表意 → 確認筆錄記載。

Q8審判長沒給表示意見的機會怎麼辦?

當下要求『請記明筆錄』,把該給未給的事實留存,作為日後主張程序違法、爭取撤銷發回的依據。

Q9怎麼讓素人國民法官聽懂我的意見?

避免法律術語,直接點出這項證據哪裡可疑、能證明到什麼程度,用日常語言把質疑和那份證據綁在一起。

Q10對證明力表示意見要在什麼時點做?

在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審判長告知後,進入言詞辯論之前,做整體性的可信度評價。

Q11國民法官庭 vs 職業法官庭,表示意見差在哪?

職業法官能自行消化未經辯駁的證據,逐一表意需求較低;國民法官是素人,第77條特別賦予逐一證據的即時表意權。

Q12證明力意見 vs 言詞辯論差在哪?

證明力意見是對證據可信度做『面』的評價;言詞辯論是對全案事實與法律的整合主張,兩者階段與功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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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法)— 國民法官法主要繼受對象,證據調查程序中之意見陳述制度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법)— 國民參與裁判之證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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