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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77 條

  1. 1.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得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
  2. 2.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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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77條讓當事人、辯護人在每項證據調查完畢後即可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並應告知得對證據證明力表意。

Q · 國民法官庭裡,律師什麼時候可以對證據表示意見?

依國民法官法第77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在每一項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即可請求表示意見,不必等到言詞辯論。審判長認為適當時也可主動請其表示。此外第二項規定,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審判長「應」主動告知可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兩個時機是趁素人國民法官印象最鮮明時重新框架證據的關鍵窗口。

白話解讀

在職業法官的法庭裡,證據調查完通常是律師最後一次總結時才一併講評。但在國民法官法庭,規則變了。第77條給你一個特別的權利:每調查完一個證據,你就可以當場請求表示意見,不必憋到最後。為什麼這個差別這麼關鍵?因為坐在台上的六位國民法官是素人,他們對證據的印象在當下最鮮明,等全部調查完才一次反駁,他們腦中的圖像早就定型了。這條還分兩層:第一項是針對個別證據的即時意見,第二項是審判長「應」主動告知你,全部調查完後可以對「證據證明力」(這個證據到底有多可信、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表示意見。錯過這兩個時機,等於放棄了在素人心中重新框架證據的機會。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77條為國民法官審判中的證據表意程序規範,賦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兩個即時表意時機:第一項是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第二項是審判長應於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主動告知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其設計目的在於使不具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能在印象最鮮明時聽取對證據的即時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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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庭可以隨時對證據表示意見嗎?

不是隨時,而是卡在「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與「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兩個時機,由第77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

Q2國民法官審判跟一般刑事審判,表示意見的時機差在哪?

一般程序多在最後言詞辯論一次講評,國民法官庭則可在每項證據調查完當場表意,因為素人法官的印象在當下最鮮明。

Q3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是誰要先開口?

第二項規定審判長「應」主動告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可以表示意見,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

Q4審判長不讓我當場表示意見怎麼辦?

第一項是請求權、第二項是審判長告知義務,若該給的機會沒給,當下要求「請記明筆錄」,作為日後主張程序違法的依據。

Q5證明力是什麼意思?

指一份證據到底有多可信、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與「證據能力」(能不能用)是兩回事。

Q6錯過當場表示意見的時機會怎樣?

該次表意機會即喪失,無另外的期間可補,等於放棄在素人法官印象凝固前重新框架證據的機會。

Q7輔佐人也可以表示意見嗎?

可以,第77條明文列出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均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

Q8這條只在國民法官案件適用嗎?

是,本條屬國民法官法審判程序章節,僅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法)— 國民法官法主要繼受對象,證據調查程序中之意見陳述制度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법)— 國民參與裁判之證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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