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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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5條,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要求解任特定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需以書面方式記載以下事項: 1. 聲請人的姓名。 2. 要解任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代號或遞補序號。 3. 該法官應被解任的事實和理由。 4. 適用的解任規定。 此外,聲請還應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如何證明這些事實。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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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