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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 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適用之解任規定。
  2. 前項聲請,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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