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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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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 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適用之解任規定。
  2. 2.前項聲請,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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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5條,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要求解任特定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需以書面方式記載以下事項: 1. 聲請人的姓名。 2. 要解任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代號或遞補序號。 3. 該法官應被解任的事實和理由。 4. 適用的解任規定。 此外,聲請還應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如何證明這些事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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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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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