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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 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適用之解任規定。
- 2.前項聲請,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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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5條,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要求解任特定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需以書面方式記載以下事項: 1. 聲請人的姓名。 2. 要解任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代號或遞補序號。 3. 該法官應被解任的事實和理由。 4. 適用的解任規定。 此外,聲請還應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如何證明這些事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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