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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
  2. 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
  3. 前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一項陳述意見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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