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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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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
  2. 2.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
  3. 3.前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一項陳述意見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8條的規定: 1. 法院在執行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權或處理相關的解任聲請時,必須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和輔佐人的意見。這些意見可以是口頭陳述,也可以是書面意見,並且這些意見必須被記錄在筆錄中或附在案卷中。 範例:法院執行解任國民法官的職權,當事人提出了口頭陳述,阐述了他們對解任的意見和立場,而辯護人和輔佐人則在書面上表示了他們的意見和支持。 2. 前一項所提到的聽取意見的程序只限於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和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進行。 範例:聽取意見的程序只有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和輔佐人在場,外人不得進入或觀看。 3. 前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在第一項所提到的陳述意見的程序中也適用。 範例:根據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和輔佐人在陳述意見的程序中也可以適用該條款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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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