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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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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除先給予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外,並得向其詢問必要事項。
  2. 2.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為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得請求知悉其涉及解任情形之原因事實與理由,及閱覽與其解任相關之證據資料。
  3. 3.第一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僅由法院與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並應於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室或其他相類之適當場所不公開進行之。
  4. 4.檢察官、辯護人得於第一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在場。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得不予准許或限制之。
  5. 5.第一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應作成筆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7條規定了法院解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法院在解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除了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外,還可以向他們詢問必要的事項。這意味著法院對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解任程序應該是公開、公正的。 根據該條第2項,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陳述意見時有權知悉他們解任的原因事實與理由,並有權閱覽與解任相關的證據資料。這保障了他們的知情權和辯護權,使他們有機會對解任做出反駁或辯明。 該條第3項規定,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只有法院與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並應在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室或其他適當場所不公開進行。這確保了程序的保密性和隱私性,以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侵犯。 根據該條第4項,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參與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然而,法院有權不准許或限制他們的參與,如果法院認為這是不適當的。 最後,根據該條第5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應該作成筆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可以全程錄影。這有助於確保程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便於日後的審查和回顧。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7條規定了解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程序,並確保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權益和程序的公正性。

  • 國民法官名詞
  • 駁回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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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除先給予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