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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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7條規定了法院解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法院在解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除了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外,還可以向他們詢問必要的事項。這意味著法院對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解任程序應該是公開、公正的。 根據該條第2項,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陳述意見時有權知悉他們解任的原因事實與理由,並有權閱覽與解任相關的證據資料。這保障了他們的知情權和辯護權,使他們有機會對解任做出反駁或辯明。 該條第3項規定,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只有法院與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並應在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室或其他適當場所不公開進行。這確保了程序的保密性和隱私性,以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侵犯。 根據該條第4項,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參與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然而,法院有權不准許或限制他們的參與,如果法院認為這是不適當的。 最後,根據該條第5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應該作成筆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可以全程錄影。這有助於確保程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便於日後的審查和回顧。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7條規定了解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程序,並確保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權益和程序的公正性。
- 國民法官名詞
- 駁回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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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