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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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9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不滿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者駁回解任請求的決定時,可以提出聲請撤銷該決定並做新的裁定。在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或舉例說明這一條法條的應用或相關案例。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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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