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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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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9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不滿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者駁回解任請求的決定時,可以提出聲請撤銷該決定並做新的裁定。在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或舉例說明這一條法條的應用或相關案例。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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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