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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9 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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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9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不滿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者駁回解任請求的決定時,可以提出聲請撤銷該決定並做新的裁定。在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或舉例說明這一條法條的應用或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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