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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4 條
- 1.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2.法院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決定前,宜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注意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人身安全之維護;且考量案件情節、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調查表內容繁簡等情事,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有充裕之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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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4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法院在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調查表之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人士(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可能帶來的後果。在認為必要時,還可以按照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2. 法院在做出候選國民法官的決定之前,應該徵詢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意見,並注意保護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和人身安全。同時考慮案件的情節、候選國民法官的數量和調查表的內容是否繁簡,以確保檢察官和辯護人有充足的準備時間。 根據此法條的內容,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之前需確保相關人士對保密義務和個人資料保護有所了解,並給予相應的準備時間。這樣可以保證選任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時也能保護候選國民法官的權益和安全。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國民法官的選任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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