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法院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決定前,宜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注意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人身安全之維護;且考量案件情節、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調查表內容繁簡等情事,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有充裕之準備時間。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