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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
  2. 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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