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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3 條

  1. 1.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
  2. 2.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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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3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 依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檢閱行為需由法院指派職員在場進行,並且必須在適當的場所進行。這意味著法院必須提供適當的環境和人員,以確保檢閱的進行順利。 2. 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檢察官和辯護人在閱覽調查表時,可以自行摘記預先準備詢問的重點事項。然而,他們不得對調查表的內容進行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的行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對調查資料的不當使用或洩漏。 以上解釋來自於國民法官選任辦法,最新版本為109年修正,由內政部所發佈的相關法規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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