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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2 條

  1. 1.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2. 2.法院於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交付前項調查表複本與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者,應於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之。
  3. 3.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第一項所定時間前,先行提供遮隱足以識別候選國民法官身分之部分調查結果資料予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4. 4.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以列表或其他適當方式彙整候選國民法官填載調查表之結果及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5. 5.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將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前,得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並準用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之。
  6. 6.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情形,應將其填載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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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2條的規定,法院在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的適當時期,應將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的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前,應交付前項調查表的複本給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並在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法院如果認為適當,也可以在第一項所定的時間之前,先行提供遮隱候選國民法官身分之部分調查結果資料給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以列表或其他適當方式彙整候選國民法官填載調查表之結果及不予除名紀錄,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在法院根據第一項規定將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之前,可以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並按照第三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如果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應將其填載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資料來源: 刑事訴訟法(2021年12月2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012年05月1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3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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