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2條的規定,法院在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的適當時期,應將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的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前,應交付前項調查表的複本給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並在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法院如果認為適當,也可以在第一項所定的時間之前,先行提供遮隱候選國民法官身分之部分調查結果資料給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以列表或其他適當方式彙整候選國民法官填載調查表之結果及不予除名紀錄,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在法院根據第一項規定將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之前,可以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並按照第三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如果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應將其填載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資料來源: 刑事訴訟法(2021年12月2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012年05月1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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