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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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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2. 2.法院於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交付前項調查表複本與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者,應於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之。
  3. 3.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第一項所定時間前,先行提供遮隱足以識別候選國民法官身分之部分調查結果資料予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4. 4.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以列表或其他適當方式彙整候選國民法官填載調查表之結果及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5. 5.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將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前,得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並準用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之。
  6. 6.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情形,應將其填載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2條的規定,法院在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的適當時期,應將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的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前,應交付前項調查表的複本給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並在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法院如果認為適當,也可以在第一項所定的時間之前,先行提供遮隱候選國民法官身分之部分調查結果資料給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以列表或其他適當方式彙整候選國民法官填載調查表之結果及不予除名紀錄,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在法院根據第一項規定將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之前,可以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並按照第三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如果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應將其填載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資料來源: 刑事訴訟法(2021年12月2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012年05月1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3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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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32 條規定:「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