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0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的兩天前,應將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送交檢察官和辯護人。這可以是通知他們在指定時間前到法院領取名冊,或者以郵寄方式發送。如果使用郵寄方式,則必須在兩天前送達檢察官和辯護人。 範例資料:法院選定了國民法官的選任期日為8月1日,則在7月30日之前法院應向檢察官和辯護人送達候選名單。 2. 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有提供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的設備供文書傳送,法院可以選擇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的方式送交名冊。 範例資料:法院認為檢察官和辯護人都有可以接受電子郵件的郵箱,因此法院可以將名冊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給他們。 3. 如果法院決定使用電子傳輸方式,法院應考慮資通安全,並使用經過安全加密的傳輸機制。 範例資料:法院決定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通過網路傳輸給檢察官和辯護人,但在傳輸過程中要使用安全加密的方法。 4. 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遮隱候選國民法官的部分個人資料,並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編號、加設浮水印或使用適當的加密措施後再發送名冊。 範例資料:法院認為某些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需要保護,因此遮隱了他們的敏感資訊,並在名冊上加上編號和浮水印。 5. 如果法院裁定恢復某些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法院應將他們的名字列入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並送交檢察官和辯護人。 範例資料:法院決定恢復被排除在候選國民法官名單之外的某些特定候選人資格,因此法院補充了他們的名字並重新發送名冊給檢察官和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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