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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9 條
- 1.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二、備選編號。 三、姓名。 四、性別。 五、出生年月日。 六、居住之鄉、鎮、市(區)。
- 2.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積極資格或不具消極資格之事項,亦得記載於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 3.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記載候選國民法官之聯絡資料及其他涉及其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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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法官选任办法第29条的规定,候选国民法官名册上应记录以下事项: 1. 候选国民法官的代号。 2. 備選編號。 3. 姓名。 4. 性别。 5. 出生年月日。 6. 居住的乡镇市(区)。 另外,根据法院认为有助于判断候选国民法官是否具备积极资格或不具消极资格的事项,如国民法官选任办法第26条第6款的不予除名记录,也可以记录在候选国民法官名册上。 然而,根据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注意不得在候选国民法官名册上记录候选国民法官的联系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其隐私或业务秘密的内容。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国民法官选任办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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