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法官选任办法第29条的规定,候选国民法官名册上应记录以下事项: 1. 候选国民法官的代号。 2. 備選編號。 3. 姓名。 4. 性别。 5. 出生年月日。 6. 居住的乡镇市(区)。 另外,根据法院认为有助于判断候选国民法官是否具备积极资格或不具消极资格的事项,如国民法官选任办法第26条第6款的不予除名记录,也可以记录在候选国民法官名册上。 然而,根据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注意不得在候选国民法官名册上记录候选国民法官的联系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其隐私或业务秘密的内容。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国民法官选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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