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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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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8條,法院在進行了第26條所規定的調查和除名之後,應該將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資料進行整理,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院進行了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並在第26條的調查過程中排除了一些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人。根據第28條的規定,該法院會彙整符合應到庭資格的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例如他們的個人資料、專業背景等,並將這些資料整理成名冊。這樣法院就能夠有一個清單,可以選擇從中邀請符合條件的候選國民法官來審理案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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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8 條規定:「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