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8條,法院在進行了第26條所規定的調查和除名之後,應該將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資料進行整理,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院進行了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並在第26條的調查過程中排除了一些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人。根據第28條的規定,該法院會彙整符合應到庭資格的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例如他們的個人資料、專業背景等,並將這些資料整理成名冊。這樣法院就能夠有一個清單,可以選擇從中邀請符合條件的候選國民法官來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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