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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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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將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者,當事人、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提供被除名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備選編號與其被除名之理由。
  2. 2.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五日內提供。如無法於五日內提供者,應告知預定提供之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7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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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7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將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者,當事人、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提供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